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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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1.1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力企业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中的各种技术规定,保证我厂热控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1.2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2.2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条例》1.2.3部颁《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运行检修导则》1.2.4部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运行规程》1.2.5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监督标准汇编》1.2.6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1.2.7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8年版)》1.2.8部颁《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1.2.9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DCS系统检修维护制度》1.2.10华北电力电力科学研究院《火电厂及电力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汇编》(热力部分)1.2.11中国大唐公司颁《热工技术监督制度》1.2.12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计量管理工作规定》1.3热工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通过对热控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控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的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和推广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确保我厂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通过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与热工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1.4热工监督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指导方针,各项监督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可靠;并做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工作。1.5本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职责分工,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本厂专业设备区域划分和人员配备情况而制定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共同搞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和拒绝执行(包括专业职责分工在内的制度条例)。1.6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主管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热工技术监督的工作人员。1.7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设备部,如与行业标准和部局文件相悖以行业标准和部局文件为准。2监督机构与职责2.1监督机构:托克托发电厂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分为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托克托发电厂,由总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归口设备部监控办公室;第二级为热控室;第三级为班组。并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热工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形成覆盖全厂的热工技术监督网络。2.2热工监督职责2.2.1公司职责:2.2.1.1负责对全厂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2.2.1.2定期组织召开全厂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总结技术监督工作经验,提高技术监督水平。2.2.1.3负责对全厂技术监督工作职责界面的裁决与认定。2.2.1.4负责对全厂公用系统、设备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协调。2.2.2总工程师职责:2.2.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和发电厂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审批本厂有关热工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定期召开热工技术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热工技术监督工作。2.2.2.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的检定、监测、维护、检修及质量验收工作。协调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单位共同搞好热工技术监督年度技措、反措及更改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工作。2.2.2.3组织调查与热工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2.2.2.4组织协调本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共同搞好机组启停、运行中的热工技术监督以及设备异常情况的处理工作。2.2.2.5组织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2.2.2.6审批热工技术监督报表和计量器具的购置、报废申请。2.2.32.2.3.1协助总工程师做好2.2.2条所列各项监督工作。2.2.3.2对上级单位下发的与热工专业有关的指示、精神、通知等提出具体实施计划和实施措施。2.2.3.3掌握和创新热控专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检修质量和效率。对较大、重要设备的检修和更新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技术指导。2.2.3.4参与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原因分析及判断,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参加有关热工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2.2.3.5审定热工专业技术改造计划,审定大小修工作内容,审核设备、物资、材料计划,审核技术协议;组织、制定局控重大非标项目的实施措施和技术方案,审核批准厂控项目的实施措施和技术案,并监督执行与落实。2.2.3.6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解决生产设备出现的异常问题,参与本专业设备的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监督工程过程的实施和质量验收。2.2.3.7定期监督检查热工仪表、自动调节系统、重要保护装置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品质及热工技术监督各项考核指标。2.2.3.8组织制定与审查热工实验室、计算机室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作到微机化管理。2.2.4热控室热工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2.2.4.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及设备部的技术指导下,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制度及厂部下达的热工技术监督制度。2.2.4.2按照上级热工技术监督制度的要求,具体安排、制定热控室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2.2.4.3制定热工试验室、计算机室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热控设备技术档案(含备品备件),并做到微机化管理。2.2.4.4组织制定本专业设备技术改造计划、技措方案、反措方案,组织编写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措施和技术方案;制定大小修、日常维护的工作内容及计划(含设备、物资、材料计划)。2.2.4.5对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制定反事故措施,并执行落实。对生产日常维护中的缺陷每月底进行分析和统计并制定相关的措施。2.2.4.6监督本专业所属班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指导班组做好大、小修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以及进一步作好热工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2.2.4.7建立健全本专业热工计量工作标准、技术管理、技术方案、技术报告等,负责本专业热工监测仪表量值传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准确。2.2.4.8组织班组进行技术培训、计量标准的复查认证,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2.2.4.9参加有关热控设备基建与检修的质量验收工作。2.2.4.10按时报送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月报(每月五日前)、季报(下一季度的第一月的五日前)、年度计划与总结(次年一月五日前)以及大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督促热控室、热工试验室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汇报。2.2.5热控室班组监督职责:2.2.5.1除完成2.2.4室有关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外,应按时保送本班组热工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报计划、总结以及大修、小修监督检查总结与事故分析报告给热控室,发现重大问题与事故异常情况及时上报。2.2.5.2班组所用的仪表仪器是国有财产,是计量工作的重要工具,应合理使用,精心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以保证生产试验工作顺利进行。2.2.5.3严格执行仪器仪表管理方面的制度。按操作规程正确合理地在技术规范允许尺度内使用仪器仪表,注意仪器仪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仪器仪表正常工作时数据的可靠、准确。2.2.5.4做好维护、存放、对比、鉴定报废、记帐立卡、统计等工作。保管好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处理好仪器仪表事故。2.2.5.5遵守仪器仪表的周期检定制度:按照电力行业有关周期检定制度的规定,按时、按量把仪器仪表送交检验、检定,搞好计量传递工作,并保存好检定卡片或表格、记录。2.2.5.6做好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防尘、防潮、防腐蚀、防老化工作。2.2.5.7做好对精密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四定”,“五不”。“四定”:定使用地点、定使用人员、定检修人员、定专用管理制度。“五不”:使用不离人、精机不粗用、不带病工作、不违反操作规程、不在仪器上堆放其它仪表及物品。2.2.5.8其它管理工作:仪器仪表附件管理、仪器仪表资料管理、仪器仪表报废和利用。班组可通过室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机构技术鉴定、审批同意后,报领导审批,正式报废。报废后的仪器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3监督范围与内容3.1热工技术监督范围3.1.1热控系统3.1.1.1热工参数测量及显示、记录系统;3.1.1.2自动调节系统;3.1.1.3保护、连锁及工艺信号系统;3.1.1.4程序控制系统;3.1.1.5量值传递系统;3.1.1.6计算机监视控制系统;3.1.2热控设备3.1.2.1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等一次传感设备);3.1.2.2仪表取源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3.1.2.3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控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及端子排等);3.1.2.4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3.1.2.5热控保护及工艺信号设备;3.1.2.6程序控制系统中控制设备部分;3.1.2.7过程控制计算机及附属设备;3.1.2.8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3.1.3热控热控室设备管辖范围见2002年1月下发的《托克托发电厂生产设备、设施划分制度》。3.2电力建设与生产各阶段的热工技术监督3.2.1设计监督3.2.1.1凡未经国家、部或主管局鉴定合格的重要热工检测仪表及控制装置,以及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外设备,不得纳入工程选用范围。3.2.1.2新建和扩建机组的热控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中规定的要求。3.2.1.3引进的热工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机组运行参数单位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3.2.1.4计算机房、电子室以及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和接地系统需符合部颁《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规定》、《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的要求。3.2.1.5扩建机组应按本制度配备热工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准实验室。3.2.1.6更新改造工程应选用先进、可靠、成熟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方案须经有关单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3.2.2安装与调试监督3.2.2.1新装机组热控系统的调试工作由中标单位承担,生产单位和电研院(所)要及时参与工程的前期设计、选型等的审定工作。3.2.2.2严格遵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1998年版)》及《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3.2.2.3待装的热控设备应按部颁《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坏、受潮、受冻、过热和灰尘侵蚀。器材、工具、备品、附件以及技术文件等应妥善存放,防止损坏丢失。3.2.2.4施工前应对热控系统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等进行核对,发现差错或设计不当,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和作好记录,并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3.2.2.5校验、调试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并符合等级规定,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要符合规程要求。凡无有效的鉴定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得使用。3.2.2.6热工检测仪表(包括一次元件、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装置、指示记录仪表等)安装前必须经过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对重要热工检测仪表要做系统综合误差测定,测试记录的原始资料、竣工图及调试报告在机组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列出清册移交生产单位。3.2.2.7机组分部试运行时,与试运行设备直接有关的热控设备(检测仪表、自动调节系统、工艺信号、保护与连锁系统等)应随机组投入。在机组试运行时,热工设备均应按设计项目全部投入运行。3.2.2.8DCS(PLC)系统调试结束后,必须将系统组态及时拷贝在软盘或光盘内,一式两份,并硬拷贝一份,编好顺序、日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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