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_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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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院校主干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主编吴汉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一)知识产品的概念(二)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2.经营性标记。3.经营性资信。(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公开性。4.社会性。五、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四)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1.民事救济措施。2.刑事救济措施。3.行政救济措施。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在立法框架上包括以下制度:①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②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③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④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⑤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复制或使用作品。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了6项关于印刷出版方面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精神所有权说。2.人格价值观说。3.商业版权说。4.著作权二元说。5.著作权一元说。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1.不可让与性。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1.可让与性。2.有期限性。3.可继承性。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一、著作权与所有权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二、著作权与商标权1.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2.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著作权与专利权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第二章著作权客体所谓著作权的客体,就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三、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集体性。2.长期性。3.变异性。4.继承性。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1.原创性。2.固定性。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3.指定开发。4.职务开发。5.非职务开发。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三章著作权主体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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