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课件-05 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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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五章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概述I.1640—1688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英国从封建政制向近代资本主义宪政的转变。II.霍布斯综合了个人主义和利维坦式国家这两个形式上对立的观念,洛克则全面地阐述了自然权利、法治和分权的基本观点。III.英国17世纪的革命和自由主义奠定了西方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观念和制度框架,对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的宪政传统与资产阶级革命第一节提要英国的宪政传统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资产阶级革命革命时期各种政治思想派别一、英国的宪政传统英国的宪政传统是一个复杂的历史现象:•英国的等级君主制强化了政治协商的宪政传统;•1215年《大宪章》运动以契约的形式,巩固了法律限制王权、保障权利的宪政观念;•英国普通法传统强化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自然法和契约论思想,为宪政秩序的产生提供了有力的论证。二、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资产阶级革命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来看,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英国政治和法律转型的决定性因素。政治社会平衡的打破首先通过阶层的变化体现出来,最终演化为王权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的一系列尖锐冲突,最终导致英国内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有四个特点:一,革命具有宗教性;二,革命具有反复性;三,革命的本质是争夺统治权,主要形式是议会斗争;第四,革命具有保守性。三、革命时期各种政治思想派别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治思想内容丰富,派别众多,总体看,这些政治思想有两个特点。首先,财产权问题成为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次,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成为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I.保王派代表封建王权和上层贵族的利益,代表人物是罗伯特·菲尔默(1588—1653),主要著作是《论父权》。II.独立派代表革命中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代表人物为弥尔顿(1608—1674)和哈林顿(1611—1677)。弥尔顿的代表作有《论出版自由》、《为英国人民声辩》和《再为英国人民声辩》等。哈林顿的代表作是《大洋国》。I.平等派代表相对激进的中下层人民的利益,代表人物是约翰·李尔本(1614—1657)。他最有影响的小册子是《人民公约》(1647年)。II.掘地派代表了广大贫苦农民的利益。其代表人物是温斯坦莱(1609—1660)。其代表作为《自由法》(1652年)。霍布斯的政治思想第二节提要生平与著作论人性与自然状态契约论与国家学说论主权者的权利和义务历史地位与评价一、生平与著作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理论的开创者。其政治学代表作是《论公民》(1642年)和《利维坦》(1651年)。《利维坦》1651年版的扉页上半部分:前面画着一座城市,上面有很高的教堂尖顶;后面一片土地逐渐升高达到一座小山,从山上浮现出一个腰部以上的男人半身象:头戴王冠,右手挥着一把利剑(代表世俗权力);左手抓着一只权杖(代表宗教权力);下半部分:书名两边各画着一个城堡和一座教堂,一顶公爵冠和一顶主教冠,一门大炮和一道闪电(开除教籍),一堆战争的工具和一堆宗教论战的武器(经院辩论术),一片战场和一场经院辩论。扉页顶端有一行字:“根本不存在超越现存国家的权力”。“活的上帝”将一切争论与战争,不管是世俗的还是宗教的,都压在它的脚下。它就是和平与安全的象征与化身。二、论人性与自然状态人是国家的“制造材料”和“创造者”,是霍布斯政治逻辑推理的起点,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不仅是霍布斯国家起源学说的特色,使他区别于传统的政治哲学家,而且也奠定了自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他认为,人类第一共同的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的、无休止的欲求,自我利益是人性的动力,是理性和道德的基础。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自我保存是人们一切欲望包括权力欲望的目标。对死亡的恐惧促使人摆脱自然状态。理性帮助人们发现了自然法,通过它的律令禁止人们做伤害自己生命的事情。必须要有一个公共权威,用恐惧震慑住每一个人,才能实现对和平的保障。这个公共的权威,就是国家。三、契约论与国家学说霍布斯从契约的角度论证了国家的产生: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形成一个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就是主权者,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民。他用《圣经》中“利维坦”象征国家,象征着国家具有威慑所有人的恐怖力量。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具有以下特点I.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了全部的权利;但为了自我保存人们交出的实质上是惩罚、侵害他人的权利。II.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约束,享有绝对的权力;但主权者不可违抗自然法。III.霍布斯区分了两种取得主权的方式,一是按约建立,一是以自然之力取得,比如战争。三、国家主权理论沿袭传统的观点,霍布斯把国家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制度,君主的私利和公益合二为一。但无论哪种政体,权力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里,而不能交给人民。霍布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他反对分权、混合政体、有限政府。四、论主权者的权力与义务霍布斯认为,主权的范围和内容涉及与公共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的权力。但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都有自由去做自己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霍布斯还讨论了人民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权。他将这一权利看作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主权者的义务I.根据臣民的权利,霍布斯规定,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障人民的安全;II.主权者必须保护好权力;III.主权者必须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IV.主权者应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五、历史地位与评价I.霍布斯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II.霍布斯是西方近代首位彻底贯彻个人主义的思想家;III.霍布斯第一次系统地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其基础;IV.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的阐述标志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学说的正式形成。洛克的政治思想第三节提要生平与著作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政府的起源与目的学说法治与分权思想历史地位与评价一、生平与著作约翰·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最著名的政治著作是《政府论》。《人类理解论》所阐述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认识论,是他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二、论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洛克也是从自然状态出发来建构社会契约论的,他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不能去任意地损害别人的利益;人们能认识到自然状态中存在着支配人类行为的理性——自然法。自然法交付给每个人自由地执行,人人都有权惩处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和制止违反自然法的现象,这使得保护自然权利具有了互助性。洛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在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洛克论述的自然状态中虽然没有国家,但这个自然状态已经是一个社会形态,它先于国家而产生。洛克实际上提出了社会与国家分离、先于并独立于国家的观念,这同样是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之一。自然状态存在着巨大的不便。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公共裁判者或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的执行,它还妨碍了人们专心积累财产的过程。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结束自然状态,正是为了摆脱这些明显的“不便”。三、政府的起源与目的学说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不便,人们自愿放弃自己行使的惩罚权,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行使;并要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其授权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政府的目标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最高权力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存在许多重要的区别:一,自然权利观不同;二,交出的权利和方式不同;三,订立契约后产生的政府权力的性质也不同。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洛克强调政府的合法性必须来源于人们的同意。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委托,委托人的地位高于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动,一旦违反委托,则委托人可以撤回委托。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是有限的;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可以解除原有的委托,重新委托一个新的政府。政府的权力只能用来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特别是财产权。洛克关于人民同意、委托和有限政府的论述,构成了现代西方政府理论的基本内容。四、法治与分权思想洛克从法治与自由、法治与统治的关系上来论证法治。在法治与自由方面,他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法治与统治方面,洛克提出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法律的目的,只能是为人民谋福利。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洛克区分了民主、寡头、君主三种政体形式,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政体应在这三种政体的基础之上采取一种复合形式。在上述复合形式中,洛克认为立法权由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合并在一起由君主掌握;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立法权高于执行权。尽管洛克论证了人民的革命权,但他并没有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五、历史地位与评价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自然权利、私有财产、人民同意、有限政府、法治与分权、宗教宽容、议会主权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他的政治思想标志着西方近代权利政治观的形成。思考题I.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英国各主要政治派别提出了哪些政治主张?II.霍布斯是如何从人性和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国家起源的?III.如何评价霍布斯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IV.洛克是如何从自然法和契约论的角度论述国家和政府起源的?它与霍布斯的相关论述有何不同?V.如何看待洛克关于财产权的“劳动起源论”?本章阅读文献I.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II.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III.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IV.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V.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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