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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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本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的工作需要和健康发展。二、机构设置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政府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3—10万居民(常住人口)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市辖区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改造设立。对于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应加以补充完善,也可由公立大中型医院调整部分资源举办,但须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面向居民土动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其主要职能: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调整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移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落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财务独立管理,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确实需要的,可按规划设置50张以内护理康复为主的病床。三、编制标准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省卫生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县域卫生规划编制实施指导意见》,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人员、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制内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服务居民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标准可适度从紧。对城郊地区或布点较多或安排医护人员值班、脱产进修、病产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视情况适当增加医护人员编制,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医务人员的10%。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应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由卫生医疗机构转型改造而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可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四、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商民政部门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各地应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核编程序和职责分工,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编制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机构编制、卫生、财政、民政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级机构编制、卫生、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纪律的,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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