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矿山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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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资矿山开发协议甲方:海南云浮山峁圪垯梁灰石矿原投资人:马美丽身份证号乙方:前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云烟:身份证号:北京圳星和智慧能源攀钢身份证号:丙方:攀云南身份证号:花舒身份证号:云上风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海南宣和镇云浮山峁圪垯梁灰石矿山合作开发事宜,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云浮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的基本概况矿山坐落于海南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0.0216平方公里(具体以甲方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为准),其现状以双方认可的签订本合同同时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为准。第二条合作方式及期限1、甲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矿山资源及《采矿许可证》及开采矿山的一切相关合法证照。2、原投资人马美丽不再投资,以甲方现有采矿证,现有设备投资(具体见附件清单),以上投资不估价,不评估;乙方投资150万2元;丙方投资50万元及现场技术改造,生产、销售、安全环保、人员管理等事宜。3、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长期(指甲方所有合法资源开采枯竭为止)。具体在实施中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许可期限为准,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时共同申请延长,本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期限与采矿许可证延长期限一致。第三条、机构设立1、甲方、原投资人马美丽、乙方、丙方同意以甲方已注册的矿山主体为机构,将原甲方投资人所拥有的海南宣和镇云浮山峁圪垯梁灰石矿山以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甲方原投资人马美丽、乙方、丙方三个股东共持。2、协议签订后原投资人马美丽甲方占股权比例为%(股权比例由甲方自行分配)、乙方占股权比例为%(其中深圳南云烟%、北京圳星和攀钢%)、丙方占股权比例为%(其中攀云南%、花舒%、云上风%)。合作终止时,甲方在协议终止的资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3、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按照工商注册变更要求修改甲方的章程和股权变更事宜,并完成变更。4、办公地点:海南宣和镇云浮山5、领导机构:董事长南云烟,副董事长攀钢、马美丽,总经理攀云南,董事成员花舒、李奇、云上风、张俊、韩中华,监事李会华6、管理机构:总经理攀云南负责全盘管理及定责定岗第三条风险的承担31、协议签订前甲方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原投资人马美丽马美丽独自享有和承担,并由原投资人马美丽妥善处理协议签订前的遗留问题,与协议签订的甲方(海南宣和镇云浮山峁圪垯梁灰石矿山主体)、乙方、丙方无关。如果因原投资人马美丽未能处理好债务,导致甲方、乙方、丙方经济损失的马美丽应承担责任。2、协议签订后由工商变更后的甲方作为开采主体继续开采、合作经营,税费及经营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公司内部则根据股份比列承担,具体协商解决。3、原投资人马美丽前期投资(揭山皮、修路等)产生的投资成本30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在200--400万吨石材成品中按照7.5--15元/吨予以返还原投资人马美丽。当返还达到3000万元时原投资人马美丽不再收取前期投资(揭山皮、修路等)费用。第四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马美丽、乙方、丙方同意提取利润的10%作为储备金。马美丽承诺在收回投资成本3000万元期间,甲方所获取的利润不参与分配,自愿放弃,由甲方的其余投资人进行按比例作为投资回报的进行利润分成。甲方其余投资人承诺在此期间计算正常劳动报酬给马美丽,具体金额双方协商。在马美丽前期投资回报完全提取完成之日起,以后产生的利润按照由甲方的全部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在经营期间产生的亏损承担按照公司章程处理。第五条马美丽的权利义务1、马美丽不在单独享有矿山及矿权的开采权,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权等权利。2、马美丽有权按约定收取原投资揭山皮的投资款。43、马美丽保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交给乙方、丙方投资经营的矿山无权利瑕疵,无任何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除本合同以外无第三人享有开采权。对于协议签订之日前法律纠纷由立马美丽自行解决和处理。4、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丙方提交《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开发矿山所需的一切证照和手续,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合同期限内涉及各种证照及手续的年审、续费及补办,负责所有证照、手续的初始及延展手续的办理。5、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点擅自开采或者转让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第三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或者发包此矿山项目。6、负责矿山所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的各种关系协调,保证正常经营不受干扰,若因马美丽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生产(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除外),马美丽按天双倍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工人工资和日常经营费用,直至恢复正常生产。7、马美丽不得擅自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8、马美丽在收回揭山皮、修路等3000万元投资前,不参与利润分配。待马美丽不再收取已投资揭山皮、修路等3000万元费用后,按股权比例参与利润分配。第六条乙方、丙方的权利义务1、享有矿山的开采、矿材的经营、管理等权限。2、负责协议签订之日后启动资金200万元注入,注入时间和使用方式由三方协商确定,后续资金有乙方、丙方根据生产需求注5入。投产后的再次投资由马美丽、乙方、丙方按照公司章程协商确定。3、保证按约定在开始经营之日起向马美丽支付按照计划返还揭山皮、修路等投资款3000万元。如果在涉及到马美丽以及协议签订之日前甲方的债务需要从返还款中予以处理时,可以直接予以清偿马美丽和甲方在协议签订之前的债务。4、乙方、丙方进场前及生产期间所支出解决原投资人马美丽所欠部分债务,均从马美丽已投资揭山皮、修路等3000万元费用内扣除用以清偿其债务,具体清偿方式和时间与马美丽协商。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定,各方均不得违约。若合作经济效益好,原投资人马美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矿山,也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原投资人马美丽按矿山价值的5倍赔偿乙方、丙方经济损失;若出现乙方、丙方注入资金不到位算违约,本协议解除,乙方、丙方不得收回前期的投资。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旅差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告知对方,函件一经按此发出则视为送达。6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丙方提交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复印件各一份。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捺指印并加盖甲方公章后,自2018年10月18日生效。5、本合同一式十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海南云浮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原投资人马美丽(签字):乙方(盖章):深圳前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字):(盖章):北京圳星和智慧能源(签字):丙方:(签字):(签字):(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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