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交换:“崇高主题”还是“支配策略”?刘拥华2012-7-2415:53:35来源:《社会学研究》(京)2010年1期第157~176页【作者简介】刘拥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内容提要】上个世纪80年代,在法国学术界,围绕莫斯和布迪厄之间礼物研究的分歧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争论。本文试图对这一“学术公案”予以分析。礼物交换所彰显出的社会原则是莫斯和布迪厄社会理论思考的出发点。在莫斯那里,礼物主要体现出一种社会团结的意向;而在布迪厄那里,则直接指向了有关支配方式的思考,换言之,基于时间间隔,行为的“策略”和象征性支配成为可能。我们将这两种礼物研究范式分别称为“社会范式”和“权力范式”。【关键词】社会/支配/习性/荣誉/神圣性/区隔一、争论缘起:莫斯学派①与布迪厄对礼物交换的理论化,尤其是由莫斯和列维-斯特劳斯所开创的礼物交换模式,构成了社会学消解社会与个人紧张关系的切入口,亦是我们追问社会/个人何以可能的基本线索,因而得到了社会学与人类学持久的关注。反过来,对礼物的持久关注亦建构出了社会学与人类学经久不衰的想象力。在莫斯所奠定的经典传统中,对礼物的关注是基于“社会”何以持存以及建构团结纽带的维度展开的,这种礼物范式亦是在涂尔干“深度自我”的意义上进行的(渠敬东,1999;李猛,1999),“深度自我”强烈地体现出某种自由与义务的完美结合,而自由与义务的完美结合亦就是莫斯意义上“总体的人”(hommetotal)的形象(荀丽丽,2005;王铭铭,2006;汲喆,2009)。当然,对礼物交换的解读,并非不存在分歧。②本文想要指出的是,对礼物交换的解读,布迪厄和莫斯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我们或可称之为“权力范式”与“社会范式”的区别。就涂尔干和莫斯两人的理论贡献,列维-斯特劳斯曾有过中肯的评论。他对涂尔干大加批判,认为涂尔干未能分清楚“简单”、“初步”与“先在”等基本概念,并企图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还原为简单社会现象的基本原则。而列维-斯特劳斯则十分推崇莫斯的做法,认为用社会相互关系的概念来限定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概念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在社会个体与整体之间引入中间分析层次和方面,比如象征、语言、心理等等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水平。但斯特劳斯对莫斯的批判亦毫不留情,后面亦会分析到。与涂尔干的进化论思维方式相反,他认为未开化人的具体性思维与开化人的抽象性思维并没有先后、等级之别,而是始终存在于人类历史上的两种相互平行发展、各司其职且相互渗透的思维方式(列维-斯特劳斯,1997:4-5)。上个世纪50年代,布迪厄最重要的工作无疑是在阿尔及利亚所进行的民族志研究,尤其是关于礼物交换的研究,可以说是奠定了布迪厄社会理论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他展开了对现代社会的分析。然而,这一分析所引发的争论至今余绪未了,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一争论直接涉及到伟大的人类学家马塞尔·莫斯。布迪厄受莫斯对“声誉货币”分析的启发,把人们所拥有的职业地位、文凭学历、家庭出身、社会关系都归结为“资本”的范畴,资本的运作是以象征资本的形式实现象征权力的过程。资本的类型和数量构成了行动者在场域中的位置,而位置则直接约制着人类的行为和习性的形成。更关键的是,布迪厄从“礼物交换模式”出发所建构的是对现代权力运作方式的人类学洞察,亦即对权力象征性运作的分析。或者说,资本只有在转换成“象征资本”后才能“正当化”,这一转换过程经由“礼物交换”而达成。而“礼物交换”是在一种基本的“行为策略”的意义上进行的,这就是“象征资本”的基本内涵。进而言之,这一象征化过程之所以能够实现,缘于社会内化于身体当中的“习性”(habitus)。基于此,布迪厄更深刻地指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区别,以及社会科学应基于“客观化的客观化”而展开。故此,“礼物交换”被看做一种经由时间间隔而实行的“行动策略”,与莫斯传统分道扬镳。这两条不同的分析路径构成了布迪厄和莫斯学派之间的激烈冲突,甚至于《莫斯杂志》和《莫斯通讯》就是基于对布迪厄的礼物解读的批判而产生的。以让·鲍德里亚和阿兰·卡耶为代表的莫斯的忠诚者认为,布迪厄对礼物的解读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式的。他们认为,这种庸俗的经济主义不啻是对莫斯传统的严重“背叛”③,尤其是后现代社会理论家鲍德里亚对布迪厄的反对最为激烈。鲍德里亚原本准备跟布迪厄攻读博士学位,但在如何看待莫斯的“礼物交换模式”的问题上,他无法认同布迪厄从礼物交换中所牵引出来的问题。④比鲍德里亚对布迪厄的批判更有影响力的是阿兰·卡耶所组织的“在社会科学中反对功利主义的运动”,“法国巴黎第十大学经济学与社会学教授阿兰·卡耶于1980年联络一大批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历史学与哲学界的学者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在社会科学中反对功利主义的运动’(Mouvementanti-utilitaristedanslessciencessocials,简称‘MAUSS’,即‘莫斯’),先后创办了《莫斯通讯》(BulletindeMAUSS,至今已出了25期)和《莫斯杂志》(RevuedeMAUSS,至今已出了16期),试图通过对布尔迪厄经济主义的批判,恢复莫斯‘礼物交换模式’的真意,重建‘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社会学’。对于这一批判狂潮,布尔迪厄不得不做出回应。在1992-1993年的‘法兰西学院授课’中,他再次坚持自己对莫斯礼物交换模式的理解”(毛斯,2003:3)。由此可见,莫斯学派与布迪厄之间的分歧何其严重。因而可以说,在有关礼物交换的解读当中,布迪厄直接与莫斯所开创的学术传统针锋相对,这亦构成了布迪厄社会理论的起点,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学术公案”的回顾来重新理解“礼物交换”。二、“崇高主题”:礼物交换的社会范式莫斯深受涂尔干的影响,但种种影响并没有局限莫斯,甚至于在涂尔干对原始宗教和分类行为的研究当中都可见到莫斯的身影。而莫斯对涂尔干社会理论的重新解释与适当超越,其重点就在于莫斯对涂尔干所阐发的人性的二重性的再理解,它消解了在涂尔干那里成为问题的“神圣—凡俗”/“社会—个人”之间的二元对立。这种再理解,在莫斯的人与物的“混融”当中得到了深刻的体现。因此,莫斯对“礼物交换”的分析,实际上构成了他回答涂尔干难题的基本线索,是对涂尔干工作的接续绵延。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礼物交换”呢?或者说如何对“礼物交换”进行理论化呢?莫斯的问题是,“在后进社会与古代社会中,是什么样的权利与利益规则,导致接受了馈赠就有义务回报?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得受赠者必须回礼”(莫斯,2002:4)?同时,莫斯亦强调指出他所研究的是交换的必要形式、相关的种种原则。在莫斯的意图中,对原始社会礼物的研究还直接指向对现代社会的思考,莫斯试图将对原始社会礼物的考察扩展到现代社会,亦即试图基于道德的维度来重构现代社会的逻辑,重构现代社会人之为人、社会之为社会的逻辑。“礼物、礼物中的自由与义务、慷慨施舍以及给予将会带来利益等等主题,作为一种久被遗忘了的支配性动机的再现,又重新回到我们当中”,“只要社会、社会中的次群体以至社会中的个体,能够使他们的关系稳定下来,知道给予、接受和回报,社会就能进步”(莫斯,2002:209)。回到莫斯的问题,为什么受礼者有回礼的义务呢?又如何理解这种义务?关键在于,在交换流通中礼物超越其实物本质,而具有社会生命与社会人格。这便是“礼物之灵”,事物中的灵力(esprit),莫斯使用“hau”来表示。一旦送出去的礼物得不到回应,“hau”便会演变成对礼物接受者的破坏。“总之,归根结底便是混融。人们将灵魂融于事物,亦将事物融于灵魂。人们的生活彼此相融,在此期间本来已经被混同的人和物又走出各自的圈子再相互混融:这就是契约与交换”(莫斯,2002:41)。在这一过程当中,事物具有了人格,而这些人格又成为氏族的某种永久性的事物。财产和财富都被神圣化了。在夸富宴中,对利益的追求虽不予明言,而利益逻辑却实实在在存在着,但是,追求财富本身却不是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荣誉和声望等等。⑤这种荣誉原则,⑥也就是一种经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混融”,换言之,对礼物的“所有权”经由这种“混融”而具有了特定的涵义,这在马林诺夫斯基所描述的“库拉圈”中得到了具体而详尽的体现。莫斯分析道:“因此,人们固然对所收到的礼物有一种所有权,但却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或许可以说,这种所有权含有我们的各种权利原则的特性,尽管我们这些现代人与之天悬地隔。它既是所有权也是所有物,既是抵押品也是租借物,既是出售物也是购得物,同时还是寄存物、托管物和受托须转交给第三者的物品:因为给你的条件就是要让别人来使用它,要转交给第三者,即所谓‘murimuri’(远方的伙伴)。这就是马林诺夫斯基所发现、观察和描述的经济、法律和道德的复合(complexus),的确十分典型”(莫斯,2002:47)。是荣誉原则,是在实践活动当中的身体和心智感受导致了对礼物交换的参与。基于荣誉原则而产生的相互义务感将所有人都整合、“混融”在一起,彼此难以分离。在表现极端的夸富宴中,亦能见到这种荣誉原则。莫斯认为,在古代社会,“reconaissance”一词在法文中有认识、承认、认可、侦查、感谢等义,这是理解礼物交换的一个关键点。“夸富宴作为一种财物的散发,就是‘确认’(reconaissance)的一种基本行径,这种认可既是军事的、法律的、经济的,也是宗教的;而且在每一方面均兼有该词的种种含义”(莫斯,2002:73)。布迪厄认为,这种形式的“确认”是一种昂贵的付出,甚至会得不偿失,所以稍后才发展出“场域”意义上的“确认”方式。但“确认”的需求是存在的,人类这一诉求并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莫斯说道,“无论怎么看,财富在这一过程中都既是赢得声望的手段,也是实用的事物。但是,难道我们能以为我们就可以置身其外吗?对我们来说,财富不也首先是支配他人的手段吗”(莫斯,2002:170)?换言之,莫斯反对纯粹地成为某种经济理性的主体。与此同时,基于这种集体情感,我们可以将礼物交换过渡到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或者说,社会如何可能与个人如何可能在这里一起获得了实现。“对个体目的的一味追求有害于整体的目的与整体的平和,有害于整体的工作节奏和整体的欢乐,结果反而也不利于个体自身”。因此,一种“社会”的意义必然被提出来。“大家发觉,只有让人们确信他们为别人也为自己所付出的忠诚劳动,将一生得到忠诚的报偿,才有可能让他们好好工作。交换的生产者感到——他们向来有这种感受,只不过这一回这种感受更加敏锐——他们所交换的不仅仅是产品或劳动时间,他们同时还给出自我的某种成分,他们给出了他们的时间和生命。因此,他们要得到补偿,要得到礼物,即使是微薄的礼物。拒绝给他们的这种补偿就会促使他们怠工,把他们的效率降到最低”(莫斯,2002:173-174)。这种集体情感是礼物得以继续进行的缘由,它更是被莫斯称为“灵力”。这种“灵力”,一方面使物与人“混融”起来,使物不能离开其原来所归属之人,另一方面则正是因为这一“混融”,亦使得被送出之物要回到归属地。莫斯认为,在礼物交换中,存在着一种神秘而又实际的力,它使各个氏族联结在一起,又使之相互区分;它使它们有所分工,同时又进行交换。进而言之,“在这些社会中,个体、群体还有次级群体都能够感觉到他们各有拒绝契约的作主之权:这促成了他们在财物流通中慷慨大方的一面;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在正常情况下,他们既没有权利拒绝,也不会从拒绝中得到利益;就此而言,那些与我们相距遥远的社会与我们的社会又是十分贴近的”(莫斯,2002:168)。这是一种完美的生活方式。对于完美的生活而言,礼物交换至关重要。“它使整个部落跨出了原有疆界的狭小范围,甚至超越了它们原有的利益和权利的圈子”。这种情境下的个体睿智而大度、无私而真诚、崇高而简单,“这种法律——我们将要讨论的日耳曼法亦然——之所以停顿不前,其关键在于他们未能将经济与司法的观念加以抽象和划分。不过他们也不需要这么做。在这些社会中,氏族与家庭既未能相互区分,也未能区分它们的行动;无论是多么具有影响力和多么明智的个体,也不懂得要把自己和其他人对立起来,不懂得要把自己的行为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