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在职培训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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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职工在职培训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劳动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队伍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培训工作要坚持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的原则,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方针。第三条教职工培训工作要实现由学历补偿教育向以更新、拓展知识结构为重点的继续教育转变,由单纯依靠学校行政安排向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三方共同参与的转变。第四条教职工政治思想素质的培训要结合教职工工作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基地等社会资源,开展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教职工业务素质的培训以提高教职工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为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科学研究和行政业务能力,提高专业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应用技能。第五条教职工培训对象以中青年教职工为主。学校将创造条件,促使中青年教职工尽快成为业务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培训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参加的教职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培训规划的制定,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办公室在教职工培训中主要职责是:1、根据中青年教职工的情况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制定、执行教职工的培训计划,协调解决培训经费,落实相关培训政策。2、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调动和提高青年教职工培训的积极性。3、加强与培训教职工所在部门、教务处、专业部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理顺校内教职工进修培训关系。4、加强与校外培训单位的联系,关心外出参加培训的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第八条各部门要重视青年教职工培训工作,在教职工培训期间,应妥善安排其工作,适当减免工作量。按计划参加校内、外培训的青年教职工,各种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影响。主要培训形式第九条教职工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岗前培训2、进修培训3、社会实践4、学术活动第十条岗前培训1、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新参加或调入或新补充到我校的教职工。由公司和学校集中安排培训,培训内容以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学校规章制度、教学教法、现代教育手段的应用、岗位要求及职责为主。2、教师岗前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为教育心理学、中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学、教育法规。培训后参加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合格证书是教师资格认定和评定教师系列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3、通过调动来学校工作的教师,在原所在单位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不参加岗前培训课程学习。第十一条进修培训进修培训是优化和更新青年教职工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青年教职工从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通过在职进修培训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素质。一、学历(学位)教育1、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不能进行脱产学习,所有费用自理,毕业后,执毕业证、结业证到办公室验证、归档、修改人事统计数据。2、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1)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a、取得学士、硕士学位,安心本职工作,表现优良、工作年限满三年的教师,可按教育部规定条件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b、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要求与本人教学岗位所需专业相一致。c、为使学校整体工作不受影响,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应报考省内学校。确属学校紧缺专业师资,而省内无相关专业的,经学校批准,可到省外大学攻读学位。(2)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a、申请攻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须填写申请表,经学校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考,经考试录取后,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b、在进修期间,学校不同意调动、辞职、自费出国,否则应办理退学手续,并按协议规定赔偿有关培养费。c、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后,在学校服务年限不得少于八年,在服务期内提出意调动、辞职的,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解聘的人员,须按协议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金。d、学习毕业后,必须持学位证或毕业证到办公室验证、归档、修改人事统计数据。e、学费补助标准:攻读理工科专业在职硕士学位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学费补助;攻读文科类专业在职硕士学位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学费补助;攻读博士学位的,按实际发生学费给予全额补助。二、短期培训1、根据教学需要进行的课程研讨、教材培训、仪器设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培训、教材编写培训等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培训结束后报办公室备案。2、各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的业务培训,由各部门安排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培训结束后报办公室备案。3、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出参观考察、专题讲座、集中学习等形式的短期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等资料报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全面提高青年教职工素质的重要内容。由学校安排的支教、扶贫,带学生到学校实习基地相关岗位工作,受学校委派或经学校同意参加社区服务工作均属于社会实践内容。1、青年教职工社会实践的安排应有利于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的提高,可一次性安排,也可多次安排,累计时间每两年不少于三个月。2、参加社会实践的青年教职工享受原所有待遇。3、本科毕业的青年教职工,在晋升讲师职务前必须完成不少于六个月的社会实践;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职工,在晋升副教授之前完成六个月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的情况和考核结果要记入青年教职工的个人业务档案。4、青年教职工在社会实践期间不得从事与社会实践要求不符的其他活动。第十三条学术活动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学术活动。1、学校将举行优秀教学成果评比(包括优秀教材、优秀教学论文等)。举行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包括进行教学观摩,教案、课件评比,说课比赛等活动。引导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创新,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具体由教务处组织实施。2、学校将举行教师优秀科研论文评比活动,将把教职工的学术论文质量、数量、参加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的次数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学校选拔各类优秀人才的标准之一。具体由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实施。考核与管理第十四条教职工从入校之日起建立个人业务档案,教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成绩都要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第十五条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考核结果要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评选先进等挂钩。第十六条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不合格或拒绝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将收回培训费,不发结业证书,严重者可予以解聘。培训的保障第十七条学校在制定编制方案时,将考虑教职工进修的需要,以确保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对全校教职工,特别是重点专业、基础课程、新办专业的教师培训给予保证。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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