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讲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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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工程项目安全管理11.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概述11.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211.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概述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六、安全检查3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1、安全和安全生产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就是安全。安全不但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建筑产品、机械设备、物资等)安全。4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1、安全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毁等事故,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5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对策、方针和行动的总和。(1)安全法规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规范操作和管理行为。(2)安全技术侧重于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等.(3)工业卫生侧重于在生产过程中对高温、粉尘、振动、噪声等的管理,包括为防止对劳动者身体造成危害所采取的防护、医疗、保健等措施。6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3、HSE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al)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7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H(健康)是指人身体上没有疾病,心理上保持一种完好的状态;S(安全)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健康、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E(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因素间相互形成的生态关系的组合。8一、安全与安全管理有关概念由于三者在实际工作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把它们形成一个整体的管理体系,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必然。工程项目的HSE管理是依据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18000),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的理念融入项目管理和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整个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交付使用。9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必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行安全管理不仅是处理事故,更重要的是在生产活动中,结合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10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2)管生产的同时管安全《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11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3)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良的环境条件,消除或者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12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4)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包括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全部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此,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13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5)安全管理重在控制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生理缺陷、错误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化学品、易爆易燃品有毒品、坍塌、触电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作业条件恶劣、生活环境差。14二、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6)在管理中发展提高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摸索新的规律,总结管理的办法与经验,从而使安全管理上升到新的高度。15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3年将原来的“国家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安全管理体制发展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1996年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条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这一管理体制又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2004年进一步调整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6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5)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17三、安全生产责任制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18三、安全生产责任制(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19三、安全生产责任制(3)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0三、安全生产责任制(4)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21三、安全生产责任制(5)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验侧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22三、安全生产责任制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3三、安全生产责任制(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4三、安全生产责任制(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25三、安全生产责任制(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26三、安全生产责任制(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7三、安全生产责任制(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8三、安全生产责任制(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9三、安全生产责任制(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0三、安全生产责任制(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1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32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33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34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35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36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37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38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9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0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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