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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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43/T×××-2019J×××-2019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和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9-×-×-发布2019-×-×-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测量基准3.2测量精度3.3成果质量检查4控制测量4.1平面控制测量4.2高程控制测量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1一般规定5.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5.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5.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5.5特殊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6房产测量与房屋面积计算6.1一般规定6.2房产勘测6.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6.4成果提交7规划测量7.1一般规定7.2竣工地形图测绘7.3竣工建(构)筑物测量7.4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7.5车位测量与统计7.6建筑工程竣工图绘制7.7竣工规划比对7.8主要技术指标编制8绿地测量8.1一般规定8.2绿地面积测量9消防测量9.1一般规定9.2建筑类别测量9.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9.4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9.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9.6消防设施测量10人防测量10.1一般规定10.2人防建筑面积计算10.3成果提交11幕墙测量11.1一般规定11.2幕墙测量12地下管线测量12.1一般规定12.2地下管线测量12.3地下管线竣工图13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地籍测量13.1一般规定13.2权属调查13.3要素测量13.4成果图测制13.5宗地面积计算和汇总13.6成果整理与组卷结合14成果数据要求附录A综合测量报告附录B房产测量图表附录C规划测量成果图表附录D绿地测量成果图表附录E消防测量图表附录F人防测量成果图表附录G幕墙测量成果图表附录H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统一全省建筑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和建筑面积计算,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和测量成果质量,满足城乡现代化建设发展、信息化管理和信息资源综合应用的需要,制定本规程。【条文说明】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工作,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竣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对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规划、国土、房产、消防和人防等部门测量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确保成果质量,满足验收要求,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地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幕墙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条文说明】为统一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竣工阶段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也应按本规程开展。1.0.3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进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各项测量工作必须在各项内容全部竣工后再实施。1.0.3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应在建设工程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进行。【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各项测量工作必须在各项内容全部竣工后再实施。1.0.4建筑工程的设计、报批和房地产测量建筑面积计算及竣工综合测量,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建筑面积计算与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既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又要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竣工综合测量建筑工程竣工阶段的房产、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2.0.2房屋主体结构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和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部分【条文说明】本条定义了房屋主体结构,明确了房屋主体结构范围的认定。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首先区分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附属设施。2.0.3围护结构建筑物以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面、外窗、户门(包括阳台门)以及内围护结构的分户墙、顶棚和楼板。【条文说明】该条规定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定义的,围护结构为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更详细,并多了水平围护结构。2.0.4围护设施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条文。2.0.5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条文。2.0.6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条文说明】参考《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房屋层数的说明。2.0.7房屋层高房屋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条文说明】顶层的层高计算有几种情况,当为平屋面时,因屋面有保温隔热层和防水层等,其厚度变化较大,不便确定,故以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屋面结构面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当为坡顶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点。平屋面有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详见图1。图1房屋顶层层高2.0.8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条文说明】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条文。2.0.9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2.0.10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2.0.11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条文说明】参考《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房屋层数的说明。2.0.12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2.0.13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的建筑物。2.0.14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条文说明】架空空间有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等使用的空间。2.0.15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2.0.16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等的楼层(房间)。【条文说明】避难层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17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条文说明】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0.18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2.0.19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2.0.20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2.0.21挑楼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2.0.22骑楼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空间。【条文说明】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2.0.23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房屋。【条文说明】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4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2.0.25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条文说明】廊的主要功能是房屋的通行的通道。根据其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组成情况,廊可分为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2.0.26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交通空间。【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a。2.0.27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交通空间。【条文说明】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的水平交通空间。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b。2.0.28挑廊挑出房屋主体外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和无支柱的交通空间。【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e。2.0.29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d。2.0.30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条文说明】参见《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示》GBT17986.2中的图8.1c。2.0.31回廊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32门斗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条文说明】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33楼梯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条文说明】楼梯为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34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2.0.35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2.0.36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2.0.37室外设备平台房屋主体结构外,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检修空间。2.0.38凸窗(飘窗)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条文说明】凸窗(飘窗)分为落地凸窗和不落地凸窗。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落地凸窗(飘窗)。不落地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2.0.39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条文说明】建筑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0.40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设有栏杆或栏板,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2.0.41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及利用幕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2.0.42露台(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的活动空间。【条文说明】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或地面;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2.0.43跃层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条文说明】引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条文。2.0.44复式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2.0.45错层住宅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2.0.46多功能综合楼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条文说明】引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条文。2.0.47公共通道为满足房屋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专门设置的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2.0.48基底面积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条文说明】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0.49建(构)筑物高度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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