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反思蒋慎仪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时过40多年了。在当前私营经济、商品市场经济正蓬勃兴起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这场伟大的变革,汲取必要的经验教训,也许是有意义的。理论上的发展首先应当肯定,这场史无前例的伟大变革,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是一个光辉的胜利,这集中体现在它创造性地发展了传统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但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怎样才能在剥夺了剥削者之后,不仅不会使生产力遭到破坏,相反还会“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呢?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当然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列宁完成了对资产阶级的剥夺,但遭到了这个阶级的强烈反抗,造成了生产的大幅度下降。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学说及其实践,则避免了这样的损失。因此,可以说它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具体来说是:一、从我国国情出发,把资本主义分为官僚买办资本和民族资本两个部份,并根据二者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特性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前者属于敌我矛盾,采取坚决打倒、无偿剥夺的方针;后者划为人民内部矛盾,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即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其剥削程度和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逐步改造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分析方法和区别对待的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中从未有过的。二、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剥夺剥夺者”的时候,也并不认为无偿没收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是唯一的途径,他们都一致指出,如果能用赎买的方法达到这个目的,“那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5页)列宁原想把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结合起来,但没有取得成功的实践。我们党根据我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由国家专门拿出一笔钱来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一次性的购买,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这种赎买采取由工人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给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的方法来逐步实现。具体来说是: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赎买的形式采取“四马分肥”(即由国家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公积金、资方红利四方按比例分配企业利润)的办法,资方所得可占企业盈利的四分之一左右: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赎买采取定息的方式,即每年付给资本家相当于其股额5%的利息(少数贡献较大的企业年息6%),定息时间原定7年,以后又增加了3年,共为10年。此外,保留资本家的高薪,也属于赎买的性质。这一政策的推行,延缓了取消私人资本的时间,不致使人感到突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能够比较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三、运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来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没有先例的。本来,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是列宁提出来的。他根据俄国小农经济占优势的情况,提出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627页)。但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所实行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租借制和租让制。到1922年底,私人租借了3874个中小企业,其中三分之一是磨坊。从1921—1926年,同外资签订的租让合同也只有135个。全部租赁企业职工仅35000人,租让企业职工5000人,比重很小,在国民经济中无足轻重。我们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了列宁的思想和实践,指出国家资本主义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8页)并依据与国营经济联系的程度不同,把国家资本主义分为高级与低级两种形式。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经销、代销等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低级形式,公私合营则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经过从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发展,最后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采取“包下来”的方针,在改造企业的同时,给予工商业者必要的工作安排,并对他们中在这个改造事业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这在国际共户主义运动中也是一个空前的创举。以我省为例,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根据“量才录用,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全省所有在职的私营工商业者,都作出了妥善安置。据长沙、衡阳、湘潭、邵阳、益阳、常德、津市、洪江、醴陵九市统计,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方实职人员共15451人,全部安排了工作。其中,安排为专业公司副经理、零贸管理处负责人、厂店正副厂长、经理的3748人,占资方人员总数的24.3%。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安排为副市长职务的5人,副县、区、局长和政协副主席职务的26人,科长一级职务的3人;还有4人先后担任了省人大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有的至今还在我省政治舞台上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而且在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减少阻力,增加助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五、从无产阶级不仅要解放自己,而且要解放全人类的高度,把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结合起来,在推进所有制关系逐步变革的同时,加强对资本家的政治思想工作,提高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情和自觉性。我们结合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采取讲演、上课、开座谈会、办学习班、个别谈心以及在适当时机和风细雨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法,经常地、定期地组织资本家学习。学习的内容包括时事与政策、社会发展史、政治常识等项目。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认识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联系,弄清当前形势和国家的政策,明确“爱国守法,积极经营,接受改造,前途光明”的道理,这就有利于他们消除疑虑,提高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自觉性。不仅如此,推动他们还在各自的岗位上献智献力,做出了相当的成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职的原工商业者,一般都加入了工会,成了工人阶级的一员,极少数人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六、充分发挥民主建国会、工商联和工商界进步分子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积极作用,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工商业者的桥梁和纽带,这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举措。民主建国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是在改组原商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商界的群众团体。它们同民族资产阶级都有着历史的联系,能够组织和教育民族工商业者,代表他们的合法利益,是“工商业者之家和学校”。党和国家的一些方针政策,对工商界的思想教育,许多就是依靠它们去贯彻实施的。通过它们在工商业者中进行工作,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所无法具有的便利条件和优越性。建国以来,它们在恢复国民经济、支援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教育、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与我们党的长期合作中,工商界中涌现了一批具有远大眼光、看得清国家前途和工商界方向的积极分子,他们爱国守法,积极经营,在各项政治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带头、模范、桥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工商界各项任务的完成。对此,邓小平曾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说:“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这个胜利的取得,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工人阶级执行了毛泽东同志根据我国情况制定的马克思主义政策,同时,资本家阶级中的进步分子和大多数人在接受改造方面也起了有益的配合作用。”(《邓小平文集》第2卷,第172页)正是由于有党的正确政策的指引,有广大工商界人士的自觉配合,所以在这样一场改变所有制关系的重大社会变革中,不仅没有影响生产,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以我省为例,全省私营工业和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1956年比1950年增加了1.35倍;如以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时的1953年为100,则1954年为105.7,1955年为122.7,1956年为136.8。这表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4年中,我省私营工业和公私合营工业的总产值是逐年上升的。工作中的问题无庸讳言,对资改造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比较严重。主要是对它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都是不适宜的,我们只能肯定其正确的东西,而否定它的错误。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问题和错误,集中到一点就是:急于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一举消灭了资本主义。具体来说,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指导思想上,把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变成了立即废除资本主义,把实行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变成了以公私合营为唯一形式,并以此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转变。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正确方针,超越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生产力发展的现有水平,犯了“左”的错误。二、在所有制结构上,把原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互荣竞长的格局,变成了只有公有制一花独放,决策集中,形式单一,机制僵化的经济模式,窒息了国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使本来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经济变成了一种物资匮乏的“短缺经济”。三、在工作方法上,用搞政治运动的办法来处理经济问题。且任务重,时间紧,要求急,致使公私合营在先,清产核资等具体问题处理在后,程序颠倒,工作粗糙,从而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四、在政策执行上,混淆了资产者和劳动者的区别。由于一个一个行业全面进行公私合营,以致同行业中一些本来应该走合作化道路的小生产者,也和资本家一道卷进了公私合营的队伍。据1979年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对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进行区别后的统计,全省参加公私合营的在职原工商业者共54673人,其中区别为劳动者的有45030人,占总人数的82.4%。这就表明,在公私合营中,把80%以上的小生产者也当作资本家看待了。他们的定股资金共11149273元,人平仅247元,按定息五厘计算,年息只有12.35元,分季发放,季平3.08元。因息金很少,还要戴顶资方人员的帽子,不少人干脆放弃了定息,这就无意中形成了对小生产者的剥夺,不仅与理论原则不符,与政策原则也相悖。以上所列,我们认为是这场伟大变革中的主要问题。但是,由此认为对资改造工作是在“左”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严重背离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而持全盘否定的态度,是不适宜的。1953年,国家主席毛泽东在审批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企业中工会工作的指示时,在原稿“加强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工会工作,必须贯彻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一句之后,加了如下一段话:“这里所说的改造还不是指取消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那种最后的改造步骤。这里所说的改造,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主义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即在人民政府管理下的用各种方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第279页)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党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与后来提出的经过全行业公私合营,把资本主义企业全部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最后改造步骤,是不完全相同的,难道这样一种改造也不需要吗?由于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两面性,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发挥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防止和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把它们引导到各种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从而使之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这一“普照之光”的影响下,发生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变异,这无疑是非常正确和十分必要的。何况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加工订货、经销代销以至个别实行公私合营等,这大都是在调整工商业中帮助私营企业渡过困难、扶持发展的一种措施,是私营工商业者所乐于接受的。所以,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并没有错,错的是把利用变成了废除,限制变成了取缔,改造变成了消灭。其实,我们现在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可以说是没有提“利用、限制、改造”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因为从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来说,私有制终究是要被消灭的,现在还要发挥其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这就是利用;限制更是现行政策题中应有之义,是不言而喻的;至于说改造,也不要把“改造”这一词理解得过于狭隘了,这无非是要使私营经济能受到国家的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