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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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安全问题正愈来愈多的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与任务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安全生产的任务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3、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实行综合治理4、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5、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6、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7、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管理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二、坚持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三、坚持“三同时”原则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四、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的查处不落实不能放过。第三节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国家监督——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5、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7、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国家基础法和一般法《宪法》、《刑法》、《民法》、《标准法》等2、国家安全专业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3、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防火防爆劳动保护等400多种4、行业、地方法规爆炸危险所安全规定;行业标准;省(市)劳动保护条例等5、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等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规定(一)、《宪法》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规定宪法第42、43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出以下明确规定1995年1月1日施行共13章107条中第3条: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助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助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61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共七章七十九条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叫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共七章九十七条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有获得工作保险和赔偿权有紧急避险权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有报告的义务正确佩戴劳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六)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8月1日施行,共七章五十二条第12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间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要以委托有国家规定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应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叫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刑事责任(略)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实施法律、法规或企业事业单位规章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叫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为1、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或职工违法进行的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2、行政下罚: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处罚形式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证照、拘役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93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的;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工作的。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⑦未为从业人员提拱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具、设备的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受到以下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④没有违法所得,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为环境污染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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