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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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与监督管理质量认证的发展商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1质量认证概述概念分类国外商品质量认证的发展我国商品质量认证的发展一、概念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商品)或服务。质量认证的基础是标准和技术规范。证明的方式是合格证书(认证证书)或合格标志(认证标志)质量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商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某一产品(商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二、国外商品质量认证的发展1903年起源于英国(BritishStandards)第一个质量认证标志—风筝标志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建立跨国界的区域认证制度和国际认证制度:国际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制度、国际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单独对供方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的认证形式,即质量体系认证。三、我国商品质量认证的发展1981年成立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QCCECC)《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1993;2000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中国质量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的总体结构划分为4个层次:(1)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机构——企业。企业是质量认证的主体,是需求者和收益者,具有充分的自主权。(2)认证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资格审定和监督。(3)认可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并确认其资格的组织。(4)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制定有关质量认证的方针政策的宏观管理机构。根据认证活动业务内容的不同,我国的质量活动分为4个方面:(1)质量体系认证(2)产品质量认证。(3)认证人员注册。(4)试验室认可。1、商品质量认证与管理体系认证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CQM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2、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质量认证、进出口商品申请国外认证和国际认证卫生标志,安全标志,质量标志CCIB四、规范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规章3、国家标准§2商品质量认证一、概念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二、商品质量认证的作用1、提高共方的质量信誉及其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2、减少社会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3、有利于信息公开、指导选购和保护消费者利益4、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3商品质量认证的种类合格认证与安全认证一、合格认证(质量认证)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即合格,属自愿认证。二、安全认证以安全标准或商品标准中安全要求为依据,面对商品或只对商品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方圆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要求。方圆认证DC标志DC标志即中国药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药品管理的特点设计而成,取“方圆”之意,体现了国家药品认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CMD标志CMD标志即中国医疗器械产品认证标志,是在方圆标志基础上,结合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设计而成,分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主管机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适用范围:有安全要求的电工产品长城标志又称CCEE安全认证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的唯一合法机构,代表国家组织对电工产品实施安全认证(长城标志认证)。PRC标志主管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适用范围:电子元器件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最近公布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1、CCC+S安全认证标志2、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3、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4、CCC+F消防认证标志3C认证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CQC产品自愿认证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CQC自愿性认证标志见CQC标志管理。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GS认证GS标志,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GS认证对工厂品保体系有严格要求,对工厂要进行审查和年检:-----要求工厂在批量出货时,要依据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工厂最少要有自己的品管制度,质量记录等文件和足够的生产、检验能力。-----颁发GS证书之前,要对新工厂进行审查合格才发GS证书。-----发证书后,每年要对工厂进行最少1次审查。获得IntertekGS标志的产品类别包括有:家庭用具,家庭视听设备,灯具,暖通空调,实验室/计量仪器,办公室/IT设备,电动工具,体育器材,CD播放器,咖啡磨,商业油炸锅,抽水机,梯子及手脚架,婴孩车等等。CE认证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欧盟CE认证模式(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A(内部生产控制):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Ab: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B(EC型式评审):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C(与型式[样品]一致)+B: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E(产品质量控制)+B: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D。ModuleF(产品测试)+B: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D+Module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UL--北美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sLaboratoriesInc.)成立于1894年,主要从事电气、电子设备、机械产品、灯具、建材、防火器材及化学品等公共安全方面的检验工作。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就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其信誉程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因此,UL标志已成为有关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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