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ⅩⅩ市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风险额度授信(以下简称额度授信)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情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在测算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经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定我行对该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提用、监控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风险授信余额是指非保证金、本行存单及国债质押担保覆盖的授信余额(具体授信业务种类见第五条),又称为敞口余额。故我行给予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又称为敞口额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控制量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客户信用评价等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客户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本行愿意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总量。原则上对客户提供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即敞口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提货担保等)、承兑、保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保理、贷款承诺等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贷业务。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暂不纳入高风险额度授信范畴。第七条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是ⅩⅩ市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3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对象和分类第八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已经我行有权审批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并符合下条规定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第九条我行额度授信客户分为甲、乙两类:(一)甲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甲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级(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二)乙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乙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级以下的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三)鉴于BB级以下客户是本行拟逐步退出的客户,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新增授信。因此我行对乙类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宗旨是:通过额度授信这种信贷管理模式对该类客户的存量高风险授信余额的总体信用风险进行控制。第三章多头授信客户的额度授信第十条多头授信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生授信业务的行为。第十一条本章内容的适用对象为非集团客户的多头授信客户。第十二条各经办行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了解客户的银行负债情况,若发现该客户在ⅩⅩ市商业银行的其它分支机构已有高风险授信余额,应及时向总部公司业务部报告,由公司业务部进行备案登记并抄送风险管理部。第十三条总部公司业务部须通过我行信贷台帐系统、支行报告等4渠道掌握全行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采用归并或额度分配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指导各有关行对多头授信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第十四条各经办行对多头授信客户额度授信时,以总部公司业务部的意见为准,按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之一办理:(一)归并模式,其操作程序为:总部公司业务部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家支行(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由其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其他支行只收不贷,并将退出的动态情况报总部公司业务部。(二)额度分配模式,其操作程序为:1、总部公司业务部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原则,指定一家支行(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其他分支机构为协办行。2、由主办行牵头、协办行协助,以主办行为申报主体,进行额度授信申报,并在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客户授信额度在各有关行的分配建议。3、总部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多头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后,由公司业务部根据掌握的该客户的有关情况,将授信额度在各有关行之间进行分配。公司业务部将分配方案下达各有关行,同时抄送信用审批部。4、各有关行在各自分配的额度内,按照《信贷业务授权书》中相关规定办理授信额度的提用。5、主办行或协办行要求调增多头授信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须将调增意见在主办行汇总后,按程序重新申报。6、在整体授信额度不变的前提下,主办行或协办行要求调整各自分配份额时,由主办行汇总各有关行意见,统一上报公司业务部,由公司业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将授信额度在各行间进行重新分配,并将重新分配方案下达各有关行同时抄送信用审批部。5第四章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关联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的总和:(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ⅩⅩ市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十六条对于未与且不拟与ⅩⅩ市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中的成员单位,可不纳入集团客户额度授信范围。第十七条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我行将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预警原则。我行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十八条各有关行应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通过了解和分析每个成员单位的股权结构、母公司及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它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6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初步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如果初步判断为集团客户,将其信息资料情况上报至总部风险管理部。第十九条总部风险管理部通过我行的信贷信息系统以及支行报告等渠道,对我行集团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确认是否应将该客户及其关联人作为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高风险额度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章额度授信的受理、评价、申报第二十一条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各有关行应主动搜集客户资料。为客户申报额度授信时,不得告知客户,不得让客户参与申报材料的编制。第二十二条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各有关行应按照《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市商业银行担保评价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暂行办法》、《ⅩⅩ市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价,并测算授信控制量。第二十三条对于支行初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客户,若在申报信用等级评定时需同时申报额度授信,支行可向有权审批部门同时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经办行在申报客户额度授信时,应在《额度授信申报书》(附件1)中至少明确以下主要事项:7(一)拟申请整体授信额度;(二)拟申请额度授信项下各分项额度;(三)拟采用的担保方式。第二十四条额度授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额度授信申报资料清单”(附件5)要求。第二十五条各项授信业务的分项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客户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流动资金分项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两个信贷品种。除流动资金分项额度以外的其它分项额度与其相关的信贷品种为一一对应关系。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审批第二十七条额度授信的审批及报批途径规定如下:(一)支行无额度授信审批权;但申报额度授信必须经本支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方可上报总部。(二)限额以上的额度授信须经总部公司业务部初审;限额以下的直接报总部信用审批部。(三)额度授信的有权审批部门为总部的部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及行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四)部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和行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对额度授信的审批权限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授信额度的提用第二十八条额度提用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在ⅩⅩ市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对其的授信额度(总部另有规定的除外)。8(二)提用授信额度须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三)各分项授信额度不得混用。第二十九条提用流动资金分项额度,既可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也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办理。第三十条经办行对额度授信客户办理额度提用时,须按照具体信贷业务品种的要求执行,提交相关资料,形成申报书。第三十一条在进行额度授信时客户已提供的基础资料、客户评价报告、担保评价报告等资料,在办理额度提用时可不再重复报送。若在此期间,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引起风险度变化,但不足以影响其提用授信额度,在办理客户额度提用时,各行应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报送该客户的客户评价报告、担保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提用授信额度的审批规定如下:(一)甲类客户提用授信额度:1、提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分项额度、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分项额度、担保业务敞口分项额度,直接报部级信用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2、提用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所包括信贷品种分项额度,由总部国际业务部审批。3、提用流动资金分项额度(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由支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4、除上述以外的其它信贷品种分项额度的提用,总部将在《额度授信审批通知书》(附件2)中作特别规定,支行按特别规定执行。5、若甲类客户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发生逾期贷款(包括垫款)且时间超过六个月、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含)以下等情形,则比照乙类客户提用授信额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乙类客户提用授信额度,比照《信贷业务授权书》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规定权限进行审批,超支行审批权限,直接报总部信用审批9部(部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批。(三)原则上提用授信额度的审批结论有效期为三个月,超期提用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第八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第三十三条对额度授信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第三十四条总部公司业务部是我行额度授信工作的日常监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经办行加强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他行对客户信贷投入的变动情况;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第三十五条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调减授信额度或停止使用授信额度。第三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办行须重新申报客户的额度授信。(一)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额度授信有效期满,经办行须按程序重新申报对该客户的额度授信。(二)客户的授信额度不足须追加,或分项授信额度需要调整时,经办行须按程序重新申报对该客户的额度授信。(三)在额度授信存续期内,如果客户发生以下所列的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的,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申报该客户的额度授信。1、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102、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3、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4、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5、重大人事调整;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7、可引起银行风险显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