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权第一节股东一、股东概述(一)股东的含义凡是对公司的投资或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发起人与股东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股东的构成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2.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一般是在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在理论上可分为三类:投资股东、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因持股变成股东),但是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1.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权。2.股东平等原则。它是指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优先股东除外)。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决策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任免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转让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转让权)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权利。各国的公司立法普遍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查阅,同时,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有某些限制。(知情权)5.股利分配权。即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取股利。(分配权)6.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有进行分配的权利。(剩余财产索取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股权。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也有此规定。(认股权)8.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质询权)9.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第40条和101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10.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权)(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认缴股款。股东认购出资或股份后,就负有缴纳股款的义务,包括按规定的方式、条件、比例和期限缴纳。3.对公司所负债承担责任。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股款为限承担有限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5.填补出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股权一、股权的概念与种类(一)含义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二)类型1.自益权和共益权(以股权行使的目的来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前者多是财产权,后者多是管理权)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以股权受法律限制的程度来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的不可剥夺和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可剥夺和限制的权利。)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以股权的行使方式来划分,单独行使,少数股东行使)4.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以股权行使的目的来划分)5.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依权利行使的主体为标准来划分)案例讨论:1996年,某市甲房地产看法公司与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0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工商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经理黄某被推选为丙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公司经理。1996年9月,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某市危房改造安置建设工作。1997年9月,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市建设银行分行申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被指定专用于危房改造安置建设工程的拆迁补偿。借款当日,乙有限公司利用其兼任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之职,擅自指示公司会计开出金额合计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将该专用贷款挪至乙有限公司账户作资金周转同年7月3日,某市建设银行分行发现后,立即通知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出其擅自将某市政府用于解危解困的政策性低贷款改变用途,严重危房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在同年5号前归还挪用贷款,同时处予每日千分之六的罚息。此后,丙有限公司仅归还银行100万元,多次与乙有限公司协商未果,而丙公司只有一位监事,并已经退休,无法监督公司经营,甲公司遂于1997年8月25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有限公司返还给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贷款100万元,并偿付利息、罚息以及因建设工程停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审理法院将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问题】1.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2.如何确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3.将丙公司追加为被告是否合理?二、股权的性质(一)主要学说1.所有权说(所有权二重结构说)2.债权说(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不断弱化)3.社员权说(公司的社团性决定的)4.股东地位说((股权是公司法人权利的集合体)5.独立民事权利说(与以往的传统的民事权利不同,股东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对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有经营权说、结合权(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说、双重结构和所有权说四种观点。公司财产权结构是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结合。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股权的享有者是股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是公司,两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拥有独立的内容和排他的性质。股东可通过行使股权,特别是行使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和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来实现对公司的制衡。三、股权的行使委托代理制度1、代理人的资格实践中有两种代理制度:一是委托公司的经营者为代理人;二是委托一个有组织的中间人如银行。这两种都受到批评,削弱了股东在决策中的地位,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利。2、代理权的招揽制度代理权的招揽是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我国学者主张应明文禁止代理权的招揽,即使允许股权的代理行使,也应对一人的代理总额加以必要的限制。如台湾“公司法”规定:一人同时受二人委托时,其代理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超过部份不予计算。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主要内容,也是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手段。但出于保护其他股东利益的需要,法律对股权的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详见相关内容。案例分析1: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托管的公告提到:“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大集团’)为本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截至2001年4月20日,持有本公司股份449088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1%),其中国有法人股41924090股,法人股2984747股。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1]市政22号文批准,2001年4月25日,国大集团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下称‘省建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国大集团持有的‘国际大厦’股份43784437股,其中包括国有法人股41924090股,法人股1860347股。2001年4月25日,双方还签订了《股份托管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从属协议,约定自该《协议》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过户前,国大集团将所持有的‘41924090股国际大厦国有法人股’委托给省建投进行管理,托管权限为处置权及受益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问题:1.在托管期间,国大集团是否仍然是股东?2.在托管期间,省建投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3.如果可以行使表决权,省建投如何行使表决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4.如果省建投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表决权,有没有其他合适的方法?案例讨论2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股东。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C股东持股5%。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B股东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受让方之所以同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问题: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