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XX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2/6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研究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研究院章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XX研究院。财务管理设置第三条财务管理由研究院财务部具体经办,研究院院长为首问责任人,财务部负责人对研究院院长负责。第四条研究院财务部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研究院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第五条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院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第六条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第七条研究院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1)研究院开展项目的盈利收入(2)赞助收入(3)捐赠收入(4)获得奖励3/6(5)其他收入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2)实物第八条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财务部出纳。出纳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第九条研究院财务收入一律存入银行,不得预留坐支。第十条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财务支出第十一条研究院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条研究院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一)研究院大型活动(二)专项资金使用(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四)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六)研究院成员表彰或奖励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4/6(一)现金(二)实物第十三条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账。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院长签署意见的《活动申报表》、活动的财务使用清单、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收据需经院长同意后方予报销。第十四条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第十五条研究院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0元的活动,研究院可预支资金。需该活动财务负责人持院长签章的《活动申报表》至财务部申领。财务部负责人员根据《活动申报表》中的“财务预算”划拨资金和物品。有社团部审批意见的,以审批意见为准。第十六条财务部支出资金时,需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详细记录支出时间、事由、大小写金额、购买物件等情况,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第十七条研究院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财务负责人5/6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使用清单至财务部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院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第二十条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院长团同意,财务部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财务核查第二十一条财务部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研究院的理事会。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一学期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四条每年年末,院长需在理事会上汇报本年度财务报告。各理事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院长、副院长、会计、出纳等;6/6第二十六条若财务报告被置疑,财务负责人需根据置疑内容,并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第二十七条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理事会商议解决。第二十八条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1.本研究院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统一管理。2.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注明本册的起止日期、序号、装订日期,加盖装订人、保管人、会计主管的印章,并粘贴装订封签。3.财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积极为本单位所利用。但调阅或复印时,必须经所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会计同意,并在会计档案调阅、借阅簿上登记。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所领导,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