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宿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查清宿迁市境内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号)要求,现就2009年宿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本市境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等在宿迁市境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请示和批复)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区选择1—2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8号和苏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核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中储粮宿迁直属库负责同志参加。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立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中储粮宿迁直属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派人员,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计划,按工作进度要求,及时集中会办各项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资料组、业务指导培训组、工作保障组、案件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市级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培训参加市级普查、县级督导企业自查的人员。四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区。五是组织全市清仓查库普查。六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提交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向省报告。七是协助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建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其中,市粮食局、中储粮宿迁直属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由主要领导参加,其他成员单位由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二)县(区)级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发改、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组织本地区所有纳入清仓查库的企业自查人员培训。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其中在宿中央直属库法人代表参加市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在宿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分库点,参与所在县(区)的县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宿迁直属库负责将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及时准确上报到中储粮江苏分公司。市粮食局负责将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准确上报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负责将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上报省农发行(分品种、分性质)。以上上报资料和报表要求准确无误,以作为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汇总下发的基准数据。待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下发汇总资料和报表后,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5日前将资料报表下达至各县(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督导对象。三、检查时点和方式(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区)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县(区)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省、市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普查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县(区)的普查工作。省级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是在市普查结束后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一)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2009年2月18日前,各县(区)政府都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和苏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实施方案在2009年2月20日前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按省政府统一部署,2009年3月上旬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辖区内参加省级复查和市、县师资的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县分别完成辖区内参加市级普查和县级督导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全国和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09年3月下旬,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每个县、区配备数量不少于两台)。(二)自查阶段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三)普查阶段4月15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0日前,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由省政府组织对全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按照国家要求复查比例达到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将组织6个复查组,其中5个复查组随机抽取5个省辖市进行复查;1个复查组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的方式对其余8个省辖市的储粮库点直接进行复查。省复查组的复查比例为市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60%以上。省级突击复查组对储存库点全部库存进行复查。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市、县两级要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协助工作。(五)抽查阶段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向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4月30日前,市政府向全省清仓查库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