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的作用、职能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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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的职能、作用与分类2本章内容提要保险的职能保险的作用保险的分类基本派生宏观经济微观经济保险性质立法形式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其他方式3本章学习目标理解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阐述保险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识别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区别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解释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解释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重点难点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第一节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制度的演进,从保险的基本职能中逐渐衍生出来的职能。4第一节保险的职能•保险职能说•(一)单一职能论:经济补偿•(二)基本职能论: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三)二元职能论:补偿职能和给付职能•(四)多元职能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56第一节保险的职能保险职能基本职能派生职能补偿损失分摊损失融通资金社会管理7(一)分摊损失保险资金风险单位或个人风险单位或个人风险单位或个人::赔付或给付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机制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人8一、基本职能(一)分摊损失空间上—把参加保险的少数成员的损失平均分摊给全体投保人来承担。“千家万户帮一家”时间上—通过预收分担金,在实际损失发生以后进行补偿9一生风险事故概率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受伤1/3难产1/6车祸1/12心脏病突然发作1/77在家中受伤1/80受到致命武器的攻击1/260死于心脏病1/340家中成员死于突发事件1/700乳腺癌(女性)1/10死于中风1/1700死于突发事件1/2900死于车祸1/5000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染上爱滋病1/5700被谋杀1/1110死于怀孕或生产(女性)1/4000自杀(女性)1/20000自杀(男性)1/5000因坠落摔死1/20000死于工伤1/26000走路时被汽车撞死1/40000死于火灾1/50000溺水而死1/50000受二手烟污染而死于肺癌1/60000被刺伤致死1/6000010(二)补偿损失将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约定事件发生而遭受到经济损失。财产保险—补偿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支付约定的保险金责任保险—补偿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分摊损失是补偿损失的手段,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11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一)融通资金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包括筹资和投资两个方面。•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是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损失,保费的收取和使用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必然有一部分资金闲置,而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要使其保值增值,必然要进行投资,随着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大,保险投资成为全社会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表现为一种对社会有影响的职能。12社会保障管理:现代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很好的补充。社会风险管理:保险积累了大量有关风险灾害资料、数据,储备了大量风险管理专家,其可为整个社会提供数据和智力支持与风险管理专业服务。社会关系管理:灾害事故往往涉及多个经济主体,保险可减少社会摩擦,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社会信用管理:保险坚守最大诚信原则,其产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作保障。它有利于改善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二)社会管理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3第二节保险的作用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14平安正常开支疾病收入保险让家庭更安全一家三代人的生活负担意外富裕健康家庭幸福意外险医疗险寿险/投资类险家庭平衡被风险打破通过保险获得保障15出生24岁开始工作60岁退休78岁寿命中止消费曲线收入曲线父母支付青少年期的费用成年期可储蓄收入退休后消费一生花费人生消费与收入关系图16保险行业在拉动内需中大有可为。例如寿险产品中,非年金产品可以提高个人风险承受度和边际消费倾向,投保非年金产品就可以引致消费的增长;年金产品可以平滑个人生命期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也可以起到拉动消费内需的作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则通过帮助消费者更快速便捷地得到短期贷款,用于住房、汽车、家电的消费,支付旅游、房屋装修、个人进修的费用等.17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第三节保险的分类•分类的标准:保险性质立法形式实施方式保险标的风险转移层次其他方式1819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一、按保险性质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一般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为实施社会保障目的而举办的社会保险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国民生活保险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举办的农业保险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信用保险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20二、按立法形式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寿险与非寿险------德国、日本(2008.5.30)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美国保险立法2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分类前苏联保险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美国若干州保险法有类似规定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2源于德国,现见于日本的保险立法。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承保标的不仅属于损害保险的范畴,其同时因受损害的主体是“人”,所以也与生命保险有关。损害保险与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含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第三领域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可属于生命保险,也可属于损害保险,保险行业将这种横跨两个行业的险种称为“第三领域”。23为美国各州保险立法采用意外保险:人寿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除火灾保险、人寿保险、海上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24三、按实施方式自愿保险法定保险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由组合实施的保险双方是自愿行为按合同实施权利义务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全面性统一性25四、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广义:人身险以外的一切保险狭义:财产损失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26信用保证保险:以商务交往一方当事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对义务人不守信用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71998年,央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投保房屋保险。房贷险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房屋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综合险,在房屋保险的基础上再加还贷保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时,对银行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承担。28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意外伤害保险: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人身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29五、按风险转移层次原保险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业务,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30保险、再保险基本关系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保分保相互分保31注意: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标的,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如卫星发射,由于金额巨大,风险集中,往往由数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不仅如此,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还要对自己承保的那一部分进行再保险。32解释: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基础。33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34六、其他方式公营保险与私营保险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35按照经营主体保险私营保险公营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保险交互合作保险合资公司保险股份公司保险相互公司保险地方自治团体保险国家保险36团体保险的特点:总保单对团体风险进行评估、选择团体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费率采用经验费率法按照投保单位团体保险:投保人为团体,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个人保险:投保人为单个自然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37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好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合同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定值保险: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3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39保险合同中事先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40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部分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1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2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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