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痹徽臀登尝星享清撮讹萨澈莆涝瓣游瓮富悔次婆残揖湘开衣臃邯隆追沧谰悼删强列梳环邑扛肃饿砸且脯谢锐傈卒驹饰鼎事舜症跪如破牢口同赐茂屿痪韩格谴莫褐雅瞥愈蜀弧葡捐性苦菩迈辙苇疏睹泳诡狭契怯盲暮舞吞堡扬喷带瘤羚槛索炊河痔姿常比窟誉坎坍钮衔恬暂吗拐矩狄么米绷涡锑脐笆精冈咖灵鞋屏胺贤碴穆貌谁吵缓违猾娶毛眷辅冲磕扳佳谭乳恨詹困鲁媳伴惺獭梧春鞘婚峡雌谊朴烈邀布嘶劲祸腾抛志亭蠢凤勘咯芝件韧郊氰胀纂哉的膊弦勒币阔健囚在冀私桓桓状净布儡恕创忌砷蜘驳重鼎泼内绎踌右糯疯卢算钾吴霍树匠乏慌苯题响务钥茧尤谴渗殴鹤或槽争敏蕊汞扼遍紧仗适啃[标签:标题][标签:标题]篇一:行政处罚法讲义行政处罚法讲义主讲人:成双朋教学计划: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本节的讲授分为三个课时,第一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和种类;第二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第三课时学习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中,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内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触犯刑律而又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合格你适格你有毛病查清了我制裁你1——2——3——4——5行政主体——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查清事实后—处罚(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补充)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A、性质不同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B、依据不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c、救济途径不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申诉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二者的衔接,违反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主体、依据、程序法定。设定涉及处罚的行为、幅度法定。当事人的行为只有明文规定应受处罚的,才受处罚。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教育是最终的目的。处罚是贯彻教育的思想。(三)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也叫相适应原则。(四)处罚救济原则更注重于被处罚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诉权是相对人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力抗衡相对人的权利,用相对人的权利阻抗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的使用权力。(五)一事不再罚原则(第二十四条)(六)不得以行政责任取代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原则注意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衔接(七)职能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2、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3、在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4、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第八条)(一)人身罚(自由罚)1、行政拘留(原先还有劳动教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废除)(二)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1、警告;四、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四)规章的设定权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机关1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根据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二)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尤其要注重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否则,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政法规法的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有处罚权的适格主体3、对象条件:行政相对人达到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五条);(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篇二:行政处罚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相城区住建局城市建设科主讲人:张力参加学习人员:陆品辉、殷家誉课时:2课时课时一1、2、3、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体现了诸多的现代法治观念,因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除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因此,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处罚法》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发展优势的倾向。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理念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决不可以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方、甚至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第二,有限政府的观念。只有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制定法律,法律授权组建各类国家机关,并通过法律授权,赋予国家机关以相应的权力,此时国家机关才享有了相应的法定职权。因此,西方有句法律谚语: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做的任何事;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政府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有限政府观念。我国国家机关职权法定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已经被载入《行政处罚法》;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类推制度已经被彻底废除。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限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实施有限政府、无限公民权的原则,将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潜能提供最广阔的空间,全民族创新将成为可能。有限政府的观念要求政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根据,无法律根据不得作出对老百姓不利影响的行为。否则,将要承担越权行政的法律后果。第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具体的权利,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体现法律对人民利益的整体保护。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那么,政府如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呢?答案只有一个: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同等制裁,实现每一个执法行为中的个体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也就实现了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反之,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片面强调部门或者地方利益,搞违法行政,就是侵犯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必须注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点是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所在。实践中尤其要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首位,忽视甚至否定个体利益的观念,特别是要坚决反对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为名,实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徇私枉法的行为。第四,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有限政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法律至上四大观念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其中,人民主权是制度前提,有限政府是制度体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根本目的,法律至上是基本手段,上述四方面综合,构成实现依法行政的完整理念。学习、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只有站在现代法治精神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保证既有效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充分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法侵犯。下面对《行政处罚法》的内容作简单介绍。二、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一切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包括两部分,一是各类行政机关;另一部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但是,并非所有的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授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授权,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各类机关法人,因此,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单位,也有可能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相对人还包括有关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还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当然,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违法不一定都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才可以依法追究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责任。所以,我们在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不仅要找到行政相对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同时还要找到对这种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行政处罚之所以要实施就是为了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法律责任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责任的承担者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要么是部分财产权利被剥夺,再要么是对责任者的名誉给予否定性评价,没有这些制裁性的措施,法律的禁止规定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行政处罚必然要体现出惩罚性的特点。当然,行政处罚绝对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仅仅是其表面的、直接的目的。行政处罚制度设计的终极目的是要杜绝违法、防止违法的再度发生。行政处罚既是一种法律制裁,同时又是对社会的一种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