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代客理财标准协议样本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电话:业务电话:传真;传真;第一章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委托人为了保证资产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同时基于对受托人的特别信赖,委托受托人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第二条第二条委托人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将自有资金放入甲方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中,帐户名为,此账户资金总额为:(大写)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万人民币。同时特别声明,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为该帐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该帐户的投资管理和经营。委托人承诺除本协议终止外,不再另行委托他人为该帐户管理人。第三条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帐户,并在相关文件上书面声明将该帐户的指令下达权授予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本帐户的投资管理人。第四条除了本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合同终止外,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五条受托人对帐户有经营管理权,决定授权账户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受托人在期货经纪公司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第六条受托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及决策方法,努力实现委托人投资收益最大化,委托人可以为受托人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受托人的正常投资决策。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特别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委托期限内擅自变更帐户的指令下达人。不得随意从账户出金,影响受托人操作。委托人对受托人操作感到满意可以给账户加资金。第八条第九条乙方承诺在一年的合作结束后,保证委托账户收益在15%以上,不足10%由乙方补足,总体年收益55平分第九条第十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受托人因本合同规定而不应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外,委托人应在每次结算分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得部分打入乙方账户。第十条第十一条合作期满账户如果发生亏损,受托人无权要求委托人缴纳管理费。当日结算后帐户的损失额(帐户初始资金额减去当日该帐户净权益后的差额)一旦达到帐户初始资金额的15%,本合同暂停,受托人应当将持仓的所有期货合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十分钟内及时予以平仓(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同时把损失额补入资金.再继续操作。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帐户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不得损害受托人利益。第三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甲方违约或者要求解除协议,帐户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当期货市场出现重大变革,不适合乙方的操作模式的时候,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可提前解除合同。第十六条本合同解除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终止;1、委托管理期限届满;2、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帐户进行清算,并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四章帐户的清算第十九条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在终止当日对该帐户进行清算。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使授权帐户资产以货币形式存在(委托人另有要求的除外),并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处理该帐户的损益。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泄露该帐户操作策略或财务状况,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定向受托人缴纳管理费,除应向受托人交纳管理费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0.03%另行支付违约金。第六章本合同术语的解释规则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提到的“帐户”,除特别声明外,均指以甲方的名义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并委托受托人管理的帐户。BR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清算价值的计算以期满日清算后资金余额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中提到的“盈利”指委托管理帐户终止时的清算价值减去此帐户的初始资金额后的正值;负值即为“亏损”。第二十六条盈利率为盈利与委托管理帐户初始资金额的比率。第二十七条净权益=期末余额+浮动赢利-浮动亏损第二十八条期末余额=期初金额+平仓赢利-平仓亏损-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税金-交易所风险基金第七章合同的生效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持壹份,期货经纪公司持有壹份。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委托人将全部资金存入约定的帐户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清算后凡涉及到资金的划转、调拨、分配的等事宜,均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协议内容监督执行,协议各方不得有异议。甲方:乙方: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