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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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制度汇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1、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为辖区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留存归档。2、向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咨询服务,内容通俗易懂,保证其时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完整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和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音文件等,保存留档。3、掌握辖区内接种儿童情况,为其建卡、建证,严格按照免疫规划程序进行疫苗接种,接种信息纳入微机管理,同时填写健康档案预防接种卡证。4、掌握辖区适龄儿童数,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供服务质量。为0-36月婴幼儿建立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及时将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5、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早孕建册率,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和产后访视并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6、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检查一次空腹血糖,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计入电子信息健康档案。7、负责辖区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发现、登记、指导和管理工作。对35岁以上患者首诊血压;对明确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建档、定期干预指导和随访管理。完成辖区居民慢性病及其并发症和残疾的康复工作,提供康复指导、随访、治疗、护理等服务。承担辖区慢性病监测任务,开展死亡登记和死因调查、恶性肿瘤发病登记、新发脑卒中和心肌梗死病例报告等。与上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慢性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8、做好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建档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免费做一次血糖检测,随访不少于4次,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计入档案。9、做好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对可疑者推介转诊至专业防治机构或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对明确诊断的患者进行规范化的随访管理。10、要做好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按照儿童、老年人等不同人群的要求,进行中医药健康指导。对重点人群的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中医干预方案或给予转诊建议。11、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出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传染病病种报告、报告卡填写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执行。进行出生资料核对、危重婴儿追踪调查,开具居民在家死亡推断书,收集与核实居民(含流动人口)死亡资料上报。相关服务记录及时入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到财务科,实行专账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率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4、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要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订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5、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6、定期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接收社会监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统计报告制度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培训信息。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3、按要求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5、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管理。6、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及时做好数据录入及管理工作。7、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检查工作制度1、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组,督导考核组每年至少四次以上对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和医师健康管理服务团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2、督导考核组开展督导考核工作时,均要制定详细的督导考核方案,做好详细的督导考核记录,在督导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督导通报,并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3、督导检查内容:3.1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制订情况;3.2督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居民健康档案建档、更新,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保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工作落实情况;3.3核查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的工作情况;3.4开展辖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服务满意度调查;3.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情况;3.6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工作制度1、为逐步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制度。2、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培训,主要由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授课,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授课,培训对象主要为辖区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公共卫生科人员及相关临床医务人员。3、培训内容:3.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规范》;3.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3.3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3.4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3.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操作流程、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等;3.6国家、省、市要求的其他内容;4、每次培训结束后,要留有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讲义、签到、照片、测试、分析和培训小结等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考核管理,明确考核人员职责,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考核组由12个人组成,分别为组长1名、业务执行10名、联络员1名,联络员负责协助进行现场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项目考核人员,包括参与2016年绩效考核工作的所有人员。第四条项目考核工作纪律。参与考核工作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下向考核单位透露考核结果和有关情况。(二)不得私下接触考核单位有关人员,不得收受考核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在项目考核等公务活动中向考核单位等索取个人报酬及好处。(三)未经考核组组长允许,不得脱离与考核组长和联络员的联系,不得脱离考核组和违反既定考核日程,擅自行动。(四)考核人员不得中途退出考核工作。(五)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由小组负责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严禁被查单位赠送礼品,严禁考核人员收受任何形式的礼品。(七)违反上述项目考核工作纪律的人员,由其个人对造成的相关后果承担责任。第五条项目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加考核前培训和现场抽查考核工作。(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考核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完成现场考核工作报告。第六条考核组组长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协调小组成员和项目考核地区的工作。(二)领导小组现场考核工作,维护项目考核工作纪律,保证考核工作质量。(三)明确组内成员具体分工,组织考核小组会议和向被考核地区反馈考核情况。(四)组织完成小组考核工作报告,审核小组考核工作报告,保证报告质量。(五)参与完成项目考核总报告第七条考核组联络员在考核组组长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协调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联络项目考核单位,制定小组具体日程,协调考核所需资源。(二)现场考核期间,协助考核组组长维护项目考核工作纪律。(三)完成考核组组长分配的考核任务,收集和整理组内成员的考核情况,录入考核数据,收集和整理考核原始资料。(四)汇总组内各成员意见,参照考核报告提纲格式形成本小组考核报告。(五)参与考核结果复核,参与汇总各考核小组工作报告,形成项目考核总报告。(六)承担考核组组长交办的其他与考核相关工作。第八条考核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考核组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现场考核工作,承担考核组长安排的与考核相关的工作。(二)遵守项目考核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考核方案等进行项目考核,客观、公正、全面反映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考核工作情况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记录当日考核情况,填写相关工作表格,按照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项目考核工作任务,如在考核结果复核中,发现考核工作质量问题,考核组相关人员须对此承担责任。(四)及时向项目考核组报告自己所负责项目的考核情况,反映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须及时向组长汇报,由小组负责处理,如未经组长同意擅自处理,造成恶性后果,由考核人员个人承担责任。(五)负责所考核部分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照考核报告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发现问题列表”格式,详细做好考核记录,在下一站考核工作前,及时提交给小组联络员,并负责对其检查部分的内容予以解释。(六)协助完成小组考核报告。(七)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制度1、居民建档率要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以户为单位,一人一档的准则为家庭和居民建立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要集中存放在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顺序存放,档案专柜,保持整齐、美观和规范有序,并实行信息化管理。3、居民健康档案应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责任医生要对健康档案按照65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进行分类专册登记,档案盒要设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4、定期开展随访工作,按疾病分期随访病人,结合居民医疗保险筹集和育龄妇女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常见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质量、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5、资料管理人员及责任医师,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得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规定的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肃性和规范性。2、要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回原处,并实现档案信息管理。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特殊人群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暑、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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