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2辛普森杀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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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人文社科通识课程英美法经典案例解读法学院芦雪峰辛普森“杀妻”案[案情概况][审判结果][公众观点][原因剖析][法理沉思][案情概况]一、辛普森的身份:体育明星——1947年出生于一个贫困的黑人家庭,凭着自己的天赋和不懈努力,他终于成为60、70年代美国最杰出的橄榄球体育明星。特型演员——退出体坛后,他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体育评论员——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NBC)里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zz)担任形象大使。广告明星——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O.J.”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因而成为美国广大公众、尤其是黑人青年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二、辛普森的家庭: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的白人女侍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情人,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1992年3月,妮可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同意的判决。案情概况:案发现场1994年6月12日夜晚,时年35岁的妮克和其25岁的男友戈德曼(RonoldGoldman)双双被杀害于洛杉矶市的别墅里,妮克的喉管被割断,戈德曼则被捅了22刀,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警方所确定的杀人嫌疑犯首先便是47岁的辛普森(OrenthalJamesSimpson)。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一样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案情概况:惊险追捕1994年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美国历史上的空前大追捕。[开庭审理]1994年8—9月间,洛杉矶高等法院在当地公众中选出了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拉美裔人组成辛普森案陪审团。检方的律师班子由白人女律师克拉克挂帅,她在过去10年的刑事诉讼中几无失手。辛普森的首席辩护律师由53岁的黑人律师柯克兰担任,组成了号称“梦之队”的律师队伍。1995年初,辛普森案正式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第一:辛普森有作案动机。1.家庭暴力历史2.检方认为辛普森预谋杀妻,其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第二:辛普森有作案时间。谋杀案发生的当日1994年6月12日晚9点37分,辛与男友吃饭返家后,其友一直呆在房中打电话,再未见过辛。10点40分,出租车司机帕克来到辛家(按约他应在11点到),多次按门铃,却无人应答。10分钟后,辛通过门口应答器告诉帕克自己睡过头,正在洗淋浴。十几分钟后,辛出家门,乘出租车前往机场,于11点40分飞往芝加哥。从9点37分至10点50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辛普森在哪里呢?检方认为辛在10点15分前是在妮克宅前行凶(因为妮克的邻居说,10点15分听到妮克的爱犬悲鸣),然后辛乘他的福特车回家,翻墙而入。辛的管家卡托说,他听到房间外有重击声。出租车司机帕克说,10点40分左右看到一个黑人男子从车道过来走进这幢房子。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开庭审理:检方指控第三:有证据表明辛普森杀人。在辛普森房子外和受害者身边各找到一只手套,据DNA检验,上面有两位受害人的血、毛发和衣物纤维以及辛的福特车内的毯子上的纤维。这双手套与1990年妮克送给辛的一模一样。此外,辛的车上,戈德曼身边的海军帽上,辛卧室的一双袜子上,都有受害人与辛的血迹。辛左手指关节之伤很可能是作案时砍伤的。而且1994年5月份,辛购买过一把尖刀,还有假须等等。开庭审理:辩方反驳第一,辛普森虽对妮克有过不当行为,但并不能因此推断辛杀人。犯罪专家指出这样的推断很少成立。妮克本身并不清白,偷税漏税,而且吸毒。此次被害很可能是与毒品有关。再说辛仍爱妮克,辛几次对痛打妮表示忏悔。当听到妮被杀的消息后,非常悲痛。检方指出的动机不能成立。第二,关于作案时间。从血案现场看,凶手和被害者曾进行了长时间的搏斗。辛不可能在前后不足1小时内连杀两人,并返回家中清洗血污。洛杉矶机场一名服务员证明辛登机前非常平静,毫无慌乱之状。在法庭上,辛露出当年打球时左膝的伤疤,表明自己无力杀害两名年轻力壮的人。开庭审理:辩方反驳开庭审理:辩方反驳第三,检方出示的证据令人怀疑。1.用于检验的血样可能受到污染。警方在现场采集的唯一一滴据说是辛的血液带有抗凝剂。2.即便是那双检方最有力的证据——血手套,辛普森当众费了半天劲才戴上。3.辩方认为检方忽略了现场的一串脚印,这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辛普森的,很可能是凶手的。开庭审理:休庭核证本案因案情重大,对证据的理解不一,控辩双方意见分歧明显,争论激烈。开庭审理后,根据辩方的质证意见,法庭不得不多次休庭,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或重新核实或因双方申请而对某些内容进行鉴定。世纪审判:无罪释放1995年10月3日,重新开庭。这一天,哈佛法学院的师生都暂停正常课程,专门观看辛普森涉嫌杀妻案的最后审判。陪审团经过长达40多个小时的讨论后,法官开始问:陪审团的女士和先生们,你们是否已经有了结论?此时全场静得出奇,每个人都屏住呼吸,等待这个历时一年零三天的马拉松式世纪审判的结果。从电视上可看出,为了防止判决后出现意外,洛杉矶警察全部武装出动,巡逻于街头。而法庭外面也足足聚集了数百人。最后,陪审团采纳了辩方律师的意见,认定“控方的指控不能使陪审团全体毫无任何合理怀疑地确信辛普森的确杀了人”,于是宣判:被告辛普森无罪,立即释放。庭外评论:众说纷纭有评论者认为,本案判决带有明显的种族倾向的因素,陪审团12个成员中有9位是黑人,黑人特别抱团,所以自然偏向了黑人球星。异议者:虽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这一构成对辛特别不利。据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男性有两种:一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另一种则是动不动就对老婆拳打脚踢的;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样全占了。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康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此情况下,不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作出判决,而必须重选陪审员,重组陪审团,并重新开庭。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庭外评论:众说纷纭辛普森是个有钱的富豪,“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事情办成了。异议者: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为他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被判了6年监禁。况且美国的制度决定了辛普森案的陪审员不可能被贿赂。随机抽名临时组成并与世隔绝,还有一票否决制,在物质高度发达的美国,要临时抱佛脚去贿赂陪是不可能的。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量刑。[原因剖析]陪审团究竟为何得出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一、警方办案有三大失误1、忽视了现场勘查的一些基本常识案发赶赴现场辩明死者身份后,警察局长布歇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这就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第一现场与第二现场交叉感染。,另外,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同样出现很多常识性的重大失误。法医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与妮离婚后仍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原因剖析:一、警方办案有三大失误(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无人开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这一搜查对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这是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内容。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原因剖析:一、警方办案有三大失误(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在审问过程中,为澄清真相。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抗凝剂(EDTA)。可是,得到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警署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原因剖析:二、“血证”间接又露破绽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但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原因剖析:三、辩方富于智慧工作得力此次辛普森案的律师辩护组长便是哈佛法学院的著名刑法学家德施沃兹。这位犹太血统的法学教授名气很大,精通法律,口才极佳,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辩方富于智慧,不仅在于其善于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深刻分析并紧紧抓住上述证据中的破绽,狠命一击,而且还善于利用“品格证据”规则,打出“种族牌”,争得胜利。法理沉思一、关于“超越合理怀疑”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有“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认定被告无罪。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法理沉思二、关于程序法治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令许多美国人不满,但是许多美国人并没有聚众闹事,或要求重新审理或公开辱骂攻击法官和陪审团。这不仅体现出美国人的良好素质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更重要的还在于这一审判符合美国的司法程序,尊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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