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国企业香港上市的操作实务--201505(李忠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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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法律专项业务介绍杨燕2018年4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律师办理流程1993年7月15日,青岛啤酒(0168.HK)在香港上市;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俗称“红筹指引”)以间接方式到境外上市须依“红筹指引”履行审批程序;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4日《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直接、间接境外上市均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直接境外上市执行“四五六”标准;2000年6月9日:证监会——无异议函背景:裕兴电脑香港上市2003年4月1日: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背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怪到证监会头上境外上市政策沿革(二)外管局11、29号文、75号文(2005年1月、4月、10月)背景:资本外逃;痛下狠手;背景:利益集团游说;网开一面10号文,国务院六部委,2006年8月8日背景:优质公司在境内上市;资本外逃后果:9月8日前红筹架构已搭好,OK;红筹架构未搭好,另觅他途;境外上市政策沿革(三)《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关联返程并购只适用于纯内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10号文2012年12月20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2013年1月21日《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境外上市政策沿革(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2014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正后的《【行政许可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上市地选择:境内or境外?审批难易及成功率:上市条件;核准制vs.注册(披露)制;运作时间:3年/9月;国内“堰塞湖”;融资额:国内发行市盈率22.98成本:首发成本;维持成本;隐性成本;再融资的便利性:IPO后6月;一般授权董事会可发行20%;员工股权激励:期权(民营);股票增值权(国有H股);国际化:2013年香港市值全球第7;年上市家数全球第1-5。市盈率比较2013年4月30日2013年7月24日香港创业板27.9636.07深交所-A23.9125.90香港主板10.6310.23上交所-A11.8910.46上市地选择:境内or境外?上市地选择:哪个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OTCBB、PinkSheet];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伦敦AIM(全球锁);新加坡:市盈率低、交投不活跃(时计宝、蓝韵退市);韩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上市地选择:哪个交易所?香港上市模式选择红筹上市:境外公司为上市主体H股直接上市:国内公司为上市主体四五六标准:1999年《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五六标准取消:2012年12月20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需中国证监会先批准;是否全流通需个案审批。借壳上市:不可被认定为“反收购”,否则按“新上市”处理香港上市条件财务要求主板创业板1.盈利测试2.市值/收入测试3.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股东应占盈利过去三年盈利达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2000万港元,其前两年合计达3000万港元)---市值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上市时至少达1亿港元收入-最近一个经审核财务年度至少达5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至少达5亿港元-现金流量--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1亿港元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2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H股还是红筹?H股模式:以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优点:不需要搭建红筹架构;不需要办理所谓75号文登记。缺点:在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报文件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能否全流通,在政策上目前尚不明朗;公司上市之后的再融资等,也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红筹模式:以境外所设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优点:IPO及此后的再融资,通常并不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市前原股东的股权在上市时即实现全流通(除非有限售承诺)。缺点:可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需要过桥资金等成本;需要(在不违反10号文的前提下)搭建红筹架构;如以VIE方式在香港上市,其一只能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其二是会影响发行市盈率;如以代持等方式,则存在代持人的风险等。香港借壳上市在香港借壳上市的操作不应触发“反收购”规则,否则会被联交所要求按“新上市”来处理。《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界定了“反收购行动”:一项或一连串收购的意图在于(i)使被收购的资产上市;且(ii)规避新上市规定,则此等收购即属反收购行动;(a):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b):控制权发生变动后24个月内,发生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联交所认为,凡实质上为借壳上市但不属上述(a)及(b)所述范围的交易,也有可能被视为反收购行动(见《2009年上市委员会报告》)。香港上市条件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创业板为2年)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创业板100人);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至少为5,000万港元(创业板3,000万港元);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除非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可以15-25%;香港上市条件06年10月前只接受香港、中国、百慕大、开曼四地公司;之后逐步接受了另外约20个国家/地区(如BVI)的公司;《香港财务汇报准则》、《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其他会计准则;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不可上市(投资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例外)。矿务公司及工程项目公司矿务公司如联交所接受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开矿及/或勘探业务方面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矿务公司的溢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矿务公司指业务包括勘探或开采天然资源如金属矿、精矿、工业用矿物、矿物油、天然气或固体燃料等物质的公司,以及从事开矿、提炼碳氢化合物、采石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基建工程」的溢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基建工程」指建立基本有形架构或基础设施的工程,使一个地区或国家可藉以付运经济发展所需的公需商品及服务。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的建设。创业板转主板转板资格: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创业板上市满1年。转板机制:不需要委任保荐人;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该公告须经上市科事先审查并获得上市委员会批准及财务顾问不必对不要求公开披露而需要董事保证的信息进行确认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把控进度;协调;向联交所递交申请;与联交所沟通路演、定价、承销、绿鞋公司律师香港律师:招股书起草中国律师:境内重组、法律意见书(综合、房地产、税务)开曼(上市公司注册地)律师:公司章程(反并购措施)保荐人律师香港律师:招股书起草中国律师审计师: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内控报告;安慰函四大?中介机构评估师财经印刷商招股章程的排版、印刷;英文/中文翻译;财经公关公司股票过户登记处上市费用通常1000万—2000万港元:香港律师/会计师各约200-300万港元;公司中国律师:80-120万元人民币;保荐人中国律师:40-50万元人民币;保荐人:300万港元;均分阶段收取。以上不含承销费(通常为融资额的1.5-3.5%)。香港上市流程(主板)一、重组阶段(1-3个月):聘请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团队;各中介团队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评估上市可行性;拟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商讨及落实上市重组的架构,使适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二、文件编制阶段(2-4个月):会计师编制拟上市公司过去业绩及财务状况之审计报告;保荐人及各中介团队分工草拟招股章程各章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香港上市流程(主板)三、上市申请审核阶段(2-4个月):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预核准;呈交上市申请表及有关文件予联交所;回答联交所就上市之反馈意见;上市科推荐上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上市聆讯。四、发行上市阶段(2-4个月):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保荐人连同公关公司向投资者推介拟上市公司;刊发招股章程;接受认购申请;正式挂牌上市,股份开始买卖。典型的红筹架构开曼(上市主体)HK公司境内公司境外PE公众投资者境内股东外内BVI公司上市前股权融资及过桥贷款招股前引进投资者时间要求:1)首次呈交申请表日前至少足28天;或,2)上市日前足180天。联交所对上市前投资者的特别权利可否过渡到上市之后作出指引。过桥贷款:用于返程并购之目的香港IPO法律公司条例(第32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证券上市规则(主板、创业板)指引文件有关《上市规则》的一般指引及参考资料。有关指引及资料旨在促进上市发行人对以下方面的理解:联交所在处理上市相关事宜上所採用的常规及程序;联交所在应用《上市规则》时所考虑的因素;联交所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的期望。有关指引及资料也试图协助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履行他们的上市责任。上市决策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科处理个案中所作的决策。联交所希望可藉此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让市场了解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诠释。所刊登的每项决策均是根据有关个案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因此并不可以作为未来个案的先例。香港《上市规则》的修改香港证监会于2012年12月12日刊发《有关监管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谘询总结》,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保荐人新监管规定;联交所于2013年7月23日刊发《配合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主板上市規則修订(于2013年10月1日生效)》:自2013年10月1日起,联交所将根据《三天初检核对表》初检,之后才决定是否详细审阅。自2014年4月1日起,如联交所决定接纳申请版本作详细审阅,则须在「披露易」网站登载申请版本。若联交所/证监会认为可作详细审阅的申请版本“非大致完备”,上市申请将会被发回申请人。上市申请被联交所发回后8星期内不得重新提交,而且保荐人及申请人的名称连同发回日期将一并登载在「披露易」网站。精简监管机构提给意见的程序,集中于上市资格、是否适合上市、可持续营运能力、遵守《上市规则》、《公司条例》(第32章)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的规定以及任何严重披露不足等主要范畴;修订保荐人规则、承诺及声明;联交所简化了上市审阅程序,精简所要求的文件数量,并就若干诠释内容及程序发出指引,冀令审阅程序更具效率,同时又能维持对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质素要求。香港上市涉及的主要国内法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国务院六部委;2006年8月8日发布;2006年9月8日生效;2009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证券法》第238条: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上市交易,须经证监会批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红筹变通作法VIE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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