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书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允许我对贵局关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案》作如下陈述:林申服装经营部为桂林德智外国语学校2016年度初一入学新生定做的这批校服,经抽样检验,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经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思想上很受启发,也提高了对错误行为的认识,感谢执法人员的批评帮助。今天我陈述的主要目的是想恳请贵局对我经营部给予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理由如下:一、本次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从时间来看,服装进入学校时间很短,2016年7月开学报名,9月23日已被抽检,先后不到2个月;从影响范围来看,只是个别学校,范围很小,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服装被抽检后,我经营部没有抵制,而是积极配合检验和查处工作,及时如实汇报情况,按执法人员要求认真提供票据及有关资料。三、本经营部没有能力识别和检测不合格的布料。如果事先知道是不合格的布料,我们从良心上绝不会接受这个定做合同的,否则,会遭到良心的谴责。这说明违法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的,而是客观造成,如果我经营部受到过重处罚,实际上也是受布料生产商之害。四、林申服装经营部十分困难,难以经营。由于目前市场疲软,个体经营部没有实力进入市场竞争,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苦苦硬撑下去。何况我经营部是第一次接到这类业务,属于初犯。而这次是小本生意,想为今后接单打下基础才接受定做的。为此,恳请市工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教育为主,适当处罚或不予处罚。五、我经营部不再参加听证会,恳求并相信工商局听取我经营部的陈述后,会给予适当处分。为盼!陈述单位:灵川县林申服装经营部陈述人: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