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作者:admin加入日期:2011-7-2610:06:18查看人数:3569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见附图)。一、征收补偿工作主程序(20项)(一)启动征收与补偿工作1.受理征收申请。市政府接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征收申请后,责成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启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提出征收申请前,负责对项目立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项目用地范围图、征收补偿费用到位确认函等相关必备要件进行审查把关。未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需重新调整年度计划。(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2.下达封闭公告。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申请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封闭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城乡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封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3.组织调查登记。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调查登记通知,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征收现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房屋居住人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4.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由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5.公布房屋调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意向情况和申请住房保障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三)作出征收决定7.政府组织方案论证。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文物保护、财政、住建、维稳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保证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可行。8.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修改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中心工作人员对拟被征收人做好政策宣传及补偿方案解释工作。9.公布征求意见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市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予以公布。10.足额存储补偿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全市年度征收计划安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存储到征收补偿专项账户,专款专用。11.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维稳办备案。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2.作出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3.召开征收动员大会。市房屋征收部门召集被征收人召开房屋征收动员大会,就征收意义、征收政策、奖励补助、安置房源情况、结算办法等进行讲解宣传。14.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四)执行征收决定15.签订协议、实施补偿征收。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被征收人签订搬迁验收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五)征收工作收尾16.组织建筑拆除。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房屋拆除队伍,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建筑物残值上缴市政府。17.建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18.征收项目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19.征收项目移交。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土地储备部门办理项目移交。二、征收与补偿工作分支程序(8项)1.组织对未登记建筑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无房屋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统计符合住房保障情况。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3.组织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需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超过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完善。4.申请复估或专家技术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5.作出补偿决定。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