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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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起草组征求意见稿4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监管职责】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分级分类】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权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与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地理信息与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另行规定。第五条【许可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甲2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工作。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丙级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许可公开】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在线审查】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实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审查,推广电子证书发放,充分利用部门间共享信息,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需要纸质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发放。第八条【申请条件】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第九条【安全管理】申请单位应当履行测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3员,加强安全技术防控,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保障测绘人员和测绘成果的安全。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实行物理隔离。【立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第十条【质量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第十一条【人员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测绘及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职在岗;(四)申请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核心涉密岗位人员责任书、社会保险材料;涉密人员教育管理、涉密地理信息可追溯管理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设施设备、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清单;申请大地测量、导航定位专业还需提交保密设施设备、涉密载体和门禁系统、4视频监控系统、独立数据制作区域照片;(二)测绘成果和资料建档、归档、保管、销毁、提供、利用制度清单,独立的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室照片;(三)符合要求的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材料;(四)符合要求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单;(五)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和技术设计、过程控制、质量检查、人员培训等保证体系制度清。【修改说明】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提交职称证书,其他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但不用提交。第十三条【甲级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近2年来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2400万,且申请的每一个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总值不少于300万。【修改说明】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附加满2年和相应业绩,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其中,关于业绩考核要求,主要遵循当前测绘市场实际情况:即一个甲级公司能够维持的基本前提是保证员工每人每年至少形成20万的产值,基于此,乙级升为甲级的业绩至少应为60人×20万×2年=2400万。同时,共有8个业务范围,申请每一个业务范围对应的服务总值应不少于300万。第十四条【申请受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5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测绘资质申请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本机关受理通知书。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许可期限】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六条【许可决定】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公开行政许可结果,方便公众查阅。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式样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6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测绘资质证书;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申请变更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九条【证书延续】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条【证书换发】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纸质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测绘单位遗失、损毁测绘资质证书的,可以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补领。7第二十一条【合并转制】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较高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测绘单位转制的,应当按照转制后的条件,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管职责】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地理信息安全和成果质量监管为重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机制。第二十三条【信用惩戒】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自测绘单位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在信用惩戒期内不再受理测绘单位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可追溯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保密设施配备、涉密人员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成果质量及其技术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履职、技术设计、过程控制、质量检查、8人员培训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单位每年2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接受随机抽查结果、测绘业绩、保密管理、测绘质量、信用等情况。测绘单位应当持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方案,对测绘单位安全管理、成果质量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条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和相关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管责任】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第二十九条【申请责任】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三十条【骗取责任】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风险和保密工作存在失泄密隐患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测绘成果质量批不合格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测绘单位健全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可以核减测绘单位相应的测绘资质业务范围。第三十三条【注销资质】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不符合测绘资质法定最低等级条件的;(六)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七)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第三十四条【降低等级和核减范围】测绘单位不符合10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部分业务范围标准条件的,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责任】测绘单位不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者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通报。第三十六条【其他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测绘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例外情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4年8月1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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