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行业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其他区市进行监督指导。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本地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6人,外地入青总承包特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本地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外地入青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本地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工程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5亿元或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每增加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三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六)配备必备检测检验仪器,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五)督促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十六)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项目部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配备情况;项目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备情况;(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技术交底落实情况;(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整理情况;(九)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十)项目经理执业签章情况;(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签订情况;(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五)每季度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十六)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十七)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履职情况;(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九)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执行落实情况;(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执行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四)严禁无证作业人员上岗,抓好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十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第十五条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标准》(附件2)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不计入下一年度。第十六条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第十七条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抽查该企业5%的施工现场。第十八条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的,可解除黄色监管,转为绿色监管。第十九条企业质量或安全管理动态考核分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限期整改,对该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建议。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通过《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系统》上报自查结果。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青岛市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