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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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内容提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1.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政府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强制检验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企业人员、储存、运输、包装等10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其生产获证范围内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应食品。(2)食品强制检验制度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把住食品出厂质量安全关。(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1.2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小麦粉0101省局大米大米0102挂面挂面0103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0104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0201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油脂制品0202食用动物油脂食用动物油脂02033调味品酱油酱油0301食醋食醋0302味精味精0304鸡精调味料鸡精调味料0305酱类酱类0306调味料固体调味料0307半固体(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11.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0401总局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0501乳粉其他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0502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0601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质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2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0701省局其他方便食品8饼干饼干饼干0801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0901总局果菜罐头其他罐头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01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米面食品1101省局速冻其他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膨化食品1201薯类薯类1202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糖果制品糖果1301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果冻130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3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14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叶1401边销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含茶制品1402代茶制品15酒类白酒白酒1501两级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及果酒1502总局啤酒啤酒1503黄酒黄酒1504省局其他酒配制酒1505其他篜溜酒其他发酵酒16蔬菜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1601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蜜饯蜜饯1701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1702果酱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4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省局19蛋制品蛋制品再制蛋类1901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可可制品2001焙炒咖啡焙炒咖啡210121食糖糖糖030322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2201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品水产调味品220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5序号食品类别名称食品名称申证单元单元代号发证部门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省局淀粉制品2301淀粉糖淀粉糖230224糕点糕点食品糕点食品240125豆制品豆制品发酵性豆制品2501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26蜂产品蜂产品蜂王浆2601蜂蜜蜂花粉蜂产品制品27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2701总局其他配方谷粉28其它食品其它食品其它食品2801省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62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2.1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2.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申请受理组织现场核查发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公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d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d内,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要完成现场核查、抽样和核查报告。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在抽样后的7d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申请受理部门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对审查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60d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英文字母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每4位阿拉伯数字之间有一个半角空格。2.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1、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2、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3、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4、食品生产许可证扩项、变更与补正2.4违法处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依食品安全法)没收罚款(五万元-十万元;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3.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3.1.1适用范围: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场所,相应的加工设备、工艺流程,加工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3.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3.1.3《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联系:相互配合使用3.1.4正文部分(1)提出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十个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二)生产资源要求(三)原辅材料要求(四)生产加工要求(五)产品要求(六)人员要求(七)检验要求(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九)贮运要求(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2)提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二)现场核查(三)免于现场核查(四)分装企业要求(五)不合格项改进(六)抽样(3)提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检验项目(二)发证检验(三)发证检验判定(四)出厂检验(五)“*”号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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