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最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1X〕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现就做好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改革范围分类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县经济商务局下属事业单位县手工业联社,县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县渔种场,县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县良种场。二、改革方式县手工业联社、县渔种场、县良种场等3家涉改事业单位均为人员少、改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情况,决定以撤销的方式予以改革,并于201X年12月底前完成。三、改革工作任务和时间(一)制定方案(8月31日前)。1、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涉改单位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改革工作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将改革工作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报县事改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法制办、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复。(二)组织实施(12月31日前)。1、资产清算由涉改单位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公司等单位成立资产清算领导小组,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等工作,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2、人员安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X人社发〔201X〕24号)精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涉改单位主管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办,根据相关职责完成人员过渡安置、注销登记管理等工作。(三)总结归档(12月31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在本次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不断总结经验,要把改革措施谋划得更周全一些,善于发现改革中的新情况,善于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使改革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进一步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的力量。主管单位要将资产清查、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财务报告、人员安置分流相关改革材料及时进行归档整理,以备今后有据可查。四、县事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事改办(设县编办):承担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改革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管理等工作。县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资产清查、财务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指导、监管等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员过渡安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牵头涉改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审计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土地资源管理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县国资公司:负责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接管、移交等工作。县法制办:负责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方案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等工作。涉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改革工作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等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改革工作。各主管部门一把手对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牵头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二)认真组织实施。县经济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3家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涉改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改革工作方案。(三)加强党的建设。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涉改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隶党组织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四)严明工作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五)强化监督检查。县经济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等3家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编办负责解释。改革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