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汇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目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33.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255号)----------------------------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105.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发〔2007〕14号)---------------------26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50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5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3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4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255号各有关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区内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从2008年起至2O12年止,自治区本级预算每年安排10亿元,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内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基础设施;6(二)南宁国际物流基地基础设施;(三)防城港企沙工业区基础设施;(四)钦州港工业区基础设施;(五)铁山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六)北海电子产业园基础设施;(七)凭祥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八)铁山港(龙潭)组团龙潭产业园基础设施;(九)以上“五区二园一基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南宁国际物流基地、防城港企沙工业区、钦州港工业区、铁山港工业区、北海电子产业园、凭祥综合保税区、铁山港(龙潭)组团龙潭产业园)重大产业项目的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十)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扶持、配套使用、确保效益。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包括财政有偿使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和贷款贴息。(一)对于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市,下同)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承担且确需自治区支持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无息有偿的方式支持。即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资金有7偿使用协议,到期归还。有偿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二)对于应由自治区投资和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航道等)和重大产业项目的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三)对于应由自治区承担的经营性项目,确需政府支持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即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将资金注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该项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最高不超3O%。(四)对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直投资公司投资建设、且确需政府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按项目实际建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五)对自治区与地方共同承担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股比结构来分担。具体支持方式,比照前述2、3、4款执行。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初选。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定的投资公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所需金额,报自治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初审。(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所需金额的审核。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北部湾经济区的整体规划要求8和发展需要,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需金额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一)对采取无息有偿方式支持的,由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签订用款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偿使用的,由自治区财政以拨款补助方式下达并列市级财政支出,再由项目所在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项目、金额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有偿使用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二)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以拨款补助方式下达并列市级财政支出。项目所在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项目、金额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三)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作为注册资本金。(四)对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第八条其他资金的投入。除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外,北部湾经济区的各市人民政府,要筹措一定比例的资金与之配套。9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一)凡使用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执行,不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凡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出台的、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得执行。(二)凡使用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设置专人、专账核算;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保值。(三)项目完工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对其工程结算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四)对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所在地市财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要按照用款协议及时足额以专项上解等方式归还自治区财政。对不能按时归还的,由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扣款或其他方式收回。第十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追踪问效、财政投资评审和10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杜绝超概算、超标准开支的现象发生,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要重点加强对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的跟踪审计。第十三条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禁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截留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 6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