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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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第五条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第六条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第七条本公司努力创造驰名商标。第三章商标印制第八条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第九条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公司确定。第十条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第十一条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第四章商标使用第十二条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第十三条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一)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二)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三)产品生产形成批量。(四)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五)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六)产品应具备行业归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凡国家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均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七)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正式包装及准确的包装标识。(八)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四条使用商标的手续(一)需使用商标的部门均要填写使用《商标申请书》,并提交符合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二)报公司办公室核定。(三)经公司办公室核准,总经理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发给商标图样。商标使用方案依核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规范使用。(四)商标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讨论决定。(五)所有商标印刷物的储存须有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商标印刷物保管人名单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六)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制作规范使用商标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取消其使用商标的资格;未经核定批准擅自使用商标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商标使用许可和受让使用第十五条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应由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第十七条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第十九条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第二十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确需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经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第二十二条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需提供该商标的相关资料,由知识产权部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第六章商标保护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或现象时,有义务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部举报。第二十四条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可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部负责处理商标侵权和其他商标纠纷。第二十七条公司知识产权部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按照国家商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七章商标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部商标管理小组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六)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七)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知识咨询与专业培训。(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一)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部提出包括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商标查询: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部做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四)知识产权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第三十二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商品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员工有义务配合本公司知识产权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第三十三条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司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部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部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件、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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