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标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第二章商标的管理职能第三条商标管理部门职责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l、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评估的审核;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4、指导或参与集团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第四条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5、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第五条考评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确定新产品在开发初期,必须同时全方位结合产品商标的使用,包装设计、广告宣传方式,营销策划、消费群体,市场定位、销售区域等,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产品专利、包装专利申请和出版局进行包装版权登记,几项工作应同时进行。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3年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或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三维商标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O或5×5CM的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公司办公室在接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第八条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第九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第十条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第十一条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1、补正、修正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工商管理部门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办公室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2、异议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办公室在收到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工商管理部门。3、复审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办公室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4、争议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标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办公室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5、注册不当的商标处理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办公室组织辖内有关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6、再复审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7、变更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办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8、续展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第十三条商标的信息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公司办公室将通过企业的内部刊物、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第十四条商标的转让和受让1、公司办公室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明确协商。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入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能办理受让手续。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第四章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第十五条商标的使用要求1、使用公司经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产品包装上的注册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明○R和○注标记。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为准,不得随意改变。第十六条商标的许可使用1、公司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3、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该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4、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2)、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并应取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使用合同;(5)由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备案。5、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6、对拟被许可方的审查内容包括:注册情况,资金状况,资信情况,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在达到公司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7、公司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经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应经常对许可使用商标的厂家的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向地市级以有的政府质检部门咨询其质量状况。8、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商标的资格。第十七条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1、向公司办公室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每年12月份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办公室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标记;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第十九条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一)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和企业,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6、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7、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8、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二)、统计工作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0日,每年12月份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办公室。第五章商标标识的印制第二十条公司物流管理控制中心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责任部门,其职能是: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2、遵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向承印方提供本公司商标包装样稿、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当地工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印制;4、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5、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核公司需要标注注册商标的各类包装、标签和有关物品。第二十二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公司物流管理控制中心负责。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其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职责。第二十三条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在每一种不同的标识印制前,其图样都必须取得公司许可。标识印制后应将样稿和印制的包装留样交公司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出版局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应有“包装装潢”资质。第六章商标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名称的选择(原始资料);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潢(设计稿及原始资料);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各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第二十七条各财务部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用的子目录,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至公司办公室商标管理岗。第二十八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查阅国家商标局每期的商标公告信息(网络查阅或出版物查阅),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第七章商标的评估管理第二十九条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