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辆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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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急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机关应急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我区公务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汉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车辆是指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批复所保留的车辆。第三条严格控制应急车辆的使用,应急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1、应急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2、招商专班参加的重要客商的接送和重大招商活动。3、需2人及以上人员共同领取(送达)的重要机密文件;财务人员送、取大额现金。4、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孝感市来宾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区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5、全区性重大的公务活动。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我区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第四条应急车辆的使用和管理。1、应急用车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上下班和辖区内的日常公务活动。2、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用车使用。3、到孝感、武汉等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应急车辆。4、严禁将应急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调用和借用区直部门、辖区企业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对违规用车严肃处理,并上报和公开通报。5、确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机关应急车辆使用审批表》,用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党政办公室,经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6、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应急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7、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车辆,避免重复派车。8、党政办公室是应急抢险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车辆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调度工作。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网络等形式的预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单位递交的《机关应急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审批。9、党政办公室在调度应急车辆时,每天应至少预留一部作为应急备用车辆,不得随意调度使用。10、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车辆;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应急车辆;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应急车辆或将应急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11、党政办公室派遣的应急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开发区机关大院停车场。12、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督促驾驶员超速行驶;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13、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是使用人人为导致的,则由该使用人负责;属其他情形的,由驾驶员负责,并不得报销违章罚款费用。14、机关应急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加油制度。严格车辆油耗和行驶里程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若上级相关公务车辆管理部门有新的《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参照上述《使用规定》重新修订。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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