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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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矿区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工作、经营和生活秩序,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恒源煤电股份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含托管)。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任务第三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严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员工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四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公司监管”的管理机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四)依照《内保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五)保障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的经费和设备;(六)处理其他涉及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并纳入目标管理,与生产、工作和经营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防范措施和目标要求,由各单位负责依法制定和落实,因不落实导致的危害后果,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第五条公司范围内的各独立单位都应当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卫关系。公司武装保卫部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能管辖”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指导、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并按不少于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各单位任免保卫机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征求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的意见。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具备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基本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保卫工作,作风正派,品德优良,政治素质好;(二)法制观念较强,懂法知法,遵章守纪,具备胜任保卫工作的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三)年纪较轻,体魄健壮,具备胜任保卫工作岗位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设施;(二)组织开展单位内部的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三)负责单位内部重要部位、公共场所、消防、交通、计算机信息网络、矿用物资、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四)负责门卫、守护、押运工作;(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六)督促单位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七)协助单位有关部门对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八)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九)向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协助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采取预防和化解措施;(十)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十一)执行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第八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办事公正,讲究文明。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履行职责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和嘉奖等奖励。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及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在值勤中的保卫人员或其他职工群众勇斗歹徒、制止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发生、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有重大突出贡献者,按其贡献大小和具体事迹分别给予一万、五千、三千不等的奖励。第十条各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负责检查、指导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治安保卫安全检查,建立治安保卫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化解内部不安定因素和消除治安隐患。第十二条本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存在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机关备案:(一)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关键部位;(三)保管、使用贵重器材、设备的部位,生产关键部位;(四)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物资的部位;(五)存放重要资料和信息处理的部位;(六)单位重要办公场所;(七)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第十四条各单位任用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下列人员不得在重要部位工作:(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满的人;(二)被判处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的人员;(三)正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四)刑释解教人员;(五)精神病患者;(六)其他不宜在重要部位工作的人员。第四章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比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委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绩统一奖惩。第十六条公司职能部门检查人员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检查时,应认真填写《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核对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保条例》的行为和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发现的治安隐患拍照、录像,作为证据保存。第十七条《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公司武装保卫部或辖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在检查后三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并按照治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十日内,应当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第十八条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所属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按照《内保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二)未按规定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备案,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三)未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技术防范设施,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第二十条存在治安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由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监督、考核并解释,对相关单位处罚由公司武装保卫部具体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2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矿区的政治、治安稳定,保障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单位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和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总责的工作原则。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公司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紧紧依靠广大职工,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多种措施,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治安隐患,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舒缓和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生活秩序,同各种影响企业平安稳定的行为作斗争。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各单位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格局。(三)各项综治措施要落实到基层单位,广大职工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形成群防群治防范网络。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实治安防范力量,改进治安防范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保卫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骨干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编制具体工作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井下讲安全,地面讲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同生产经营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第七条公司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八条公司党委书记为综治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为综治委副主任,武装保卫部、党群工作部、办公室、离退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中高层管理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征迁管理部、安全监察局为综治委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各综治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同公司综治办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人。第九条综治委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社会治安状况和工作重心,经综治委研究决定后调整。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企业治安状况实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重点和维护企业稳定的重大措施,供公司党委进行决策。(二)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特定时间、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措施。(三)指导、协调所辖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先进经验,决定奖惩事项;(五)办理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十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武装保卫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综治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状况,对综治委的各项工作措施进行督促落实。(二)掌握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向公司综治委汇报。(三)推动对公司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各单位落实公司综治委的各项工作措施。(四)总结先进典型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五)办理公司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公司综治委实行例会制度。综治例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度各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公司综治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独立党委也必须成立相应组织,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管理。并根据本单位治安特点拟定具体职责,报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第十三条综治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武装保卫部:严格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提高治安防范能力,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打击发生在矿区内部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对矿区内部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的治安管理;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努力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基层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职工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矿区的防控能力;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法轮功”反对组织、其他邪教组织和非法气功的防控。充分发挥民兵组织在抗洪抢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和处理突发性事件中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做好军转人员安置的配合协助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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