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二、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三、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2、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3、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