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大庆市防火安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学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2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校长(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3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九条学校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学校安全保卫处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4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5(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6(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场(馆)、讲堂(会议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中心;(三)车库;(四)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五)锅炉房、水泵房及供电设施(配电间);(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使用单位;(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7全管理。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填写《……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各单位应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六条学校安全保卫处加强建筑物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技术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测工作,并根据检测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必须有学校安全保卫处派人参加。工程项目未经审核、验收或审核、8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使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安全保卫处备案。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9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合法的《安全合同(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相应台账,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电器设备造成供电负荷过载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应当及时报警并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学校视具体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油田公司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六条学校及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每学期开学、结束都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11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九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