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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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题目: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研究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级2班学生姓名学号成绩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制二○一二年九月十日教师评语:教师签名2012年月日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研究[摘要]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中国是农业大国,要取得发展就要解决好农民的问题,而农民的根本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必须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问题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以期对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出必要的改进。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严重滞后,影响并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做一了次社会调查,通过了解民勤县社会保障的普及程度,村民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其的认可度,发现该地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提出相关的建议。[关键词]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改进;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等三个方面。从总体上来看,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已经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差甚远。为此,我从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入手,发现当下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工程中存在问题,以此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提供建议。一、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互助供给制度。民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过六年的精心实施,积极探索创新建起了住院补偿“治大病”、门诊补偿“治小病”、健康管理“治未病”的“三维立体”农民健康保障新模式。从2005年到2011年,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由80.22%提高到94.05%,住院实际补偿比由27.14%提61%,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达到了70%。全县共有参合农民5.8万户、20.8万人;省、市、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277个。2008年起实行基金全额统筹管理模式,基金总额控制制度效果良好,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信息平台与“一卡通”管理运行良好,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实施农民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农民受益越来越好。实现了“参合农民得实惠、医疗机构得发展、党和政府得民心”的三赢局面。(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民勤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纯收入600元(农村计生两户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78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行进行调整。民勤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2006年10月开始实施,保障人数为1775户、2442人,人均月补差只有15元;2007年7月进行提标扩面,保障人数增至4718户、6400人,人均月补差提高到30元;2008年1月,市、县先后各提标1次,人均月补差达到50元;2009年4月提标扩面后,保障人数达到12213户、28005人,人均月补差为52元;2010年1月提标后,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人均728元提高到850元,人均月补差增至65元。目前我县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为12213户、28005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1.9%。其中一类人员(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453户、1021人,二类人员(即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3362户、6923人,三类人员(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家庭)8864户、20061人。2010年上半年共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1091.2647万元。另外对低保金的发放实行“一折统”城市居民从2004年7月起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发放形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09年1月起全面推行了“一折统”,保障了低保金安全、及时发放。(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12月在全县18个乡镇全面启动,我县应参保农村居民14.5972万人,其中16-60周岁11.3779万人,60周岁以上3.2193万人。截至2012年4月5日,共办理农村居民参保登记14.1083万人,参保率为96.65%(高于省上要求的95%参保率1.65个百分点)。其中16-60周岁登记参保缴费10.9031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5.83%;60周岁以上登记参保3.2052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99.56%。共计收缴参保基金1683.3040万元(其中按100元档次缴费86479人,200元档次的9314人,300元档次的5380人,400元档次的182人,500元档次的7676人),为符合养老金享受条件的3.2052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发放3个月基础养老金527.3510万元。截止目前,各级财政到位补贴资金59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89万元,省财政补贴192万元,县财政补贴114万元。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只能在当地固定的几家医院报销。一方面致使农民每次看病想报销就只能去这几家医院,长此以往那些小型诊所就可能因此而关门,离这几家医院远的农户看病要么就不去这几家医院要么就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另一方面根据外地读书的学生反映,医疗费只能在当地固定的一家医院报销,使得他们看病很不方便。要不就得承受当地高昂的医药费,要不就回当地的医院看病,这使他们生病了,也不敢去看,随便在药店买点药吃就算了,只有病情到了非看医生不可的地步,他们才去当地的医院看病。这令他们认为医疗保险的参加与与否根本就没区别。2.医疗费报销的比例较小,封顶线较低。参与合作医疗人员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在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和镇街道卫生院均按25%报销,门诊补偿总额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报销。住院费报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实行分段补偿,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比例为65%。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分段补偿,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三段(下同)。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35%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5%的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街道卫生院和区级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级综合医院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2)封顶线。住院报销总额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报销40000元。3.到医院看病检查费用低的可以报销,费用高的却不可以报销。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凡是购买了医疗保险的到该地固定的医院看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但据证实,在检查费这一项目中不是所有的检查项目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的。像血球三分类、乙肝两对半和肝功能八项这些检查费用不超过一百元的可以进行报销。但像彩超,甲功能三项这种检查费用为一百五十多元人民币的却不可以报销。4.对特定的医疗项目的报销费用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这类医疗项目费用往往不低。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尿毒症透析、癌症病人的放疗(化疗)、红癍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每结算报销一次计算一次起付线。5.从政府官员到农村基层干部以至于到一部分农民对合作医疗不重视甚至有不正确的看法,是影响合作医疗进一步发展的思想障碍。有些官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消极对待合作医疗制度;有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上有畏难情绪,认为合作医疗资金难筹措,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意见,因而对办合作医疗缺乏积极性和主动精神;有些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本质认识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亏,所以也不积极参加合作医疗。6.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是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持续、稳定发展的又一个主要原因。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稳定性,不仅使法律所规定的参加合作医疗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随意性。而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一直以来是在用政策进行指导,不是用法律进行规范,新型合作医疗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包括合作医疗缺乏制度保障,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主体混乱和基金的报销制度混乱,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健康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1.城乡低保量大面广,工作力量相对薄弱。自我县城乡低保全面实施后,县乡两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明显加大,相比之下,专事低保工作的干部人数明显不足,制约了低保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和长远发展。据调查,全县18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共有民政干部21名,且专职人员更少。如西渠镇现有农村低保对象3290户、5782人,民政工作人员只有2名。城区居委会也有类似情况。2.提标扩面①后,低保对象更难界定,普遍的“拼户施保②”现象①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09年4月30日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扩大其覆盖范围。给以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在农村,除特别困难的外,对部分相对困难农户的家庭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特别是提标扩面后,对象更难确定,村干部的为难情绪更大。城镇居民由于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多元化,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同样难以核实,加之基层工作不细,致使有些不该列为低保对象的家庭却享受了低保。相当一些地方为照顾贫困面,不得不绕过政策,采取“拼户施保”的做法变通操作,结果又导致了低保金的二次分配,出现了个别人截留、侵占他人低保金和少数人钻“拼户”空子吃低保的现象,给今后的低保工作埋下了隐患。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法律保障,城乡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仍不完善,动态管理尚不到位。有的部门把城乡低保工作当作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主动参与、积极配合不够,有的乡镇审核把关应付了事。县、乡(街道办)两级仅是在村级评定审核的基础上进行书面审核,很少进行入户调查核对,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村干部说了算”、“社区主任说了算”,使民主评议流于形式。另外,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手收入有其自身特点,因此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收入难以货币化。一是收入不稳定,除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之外,外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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