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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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义及原则12.1.1发展历程和趋势1.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始,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定义了文物建筑保护、修复和发掘的宗旨和原则。从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1987年《华盛顿宪章》通过,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2.国内我国现代意义上历史文化遗产工作适于20世纪20年代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同时公布了180个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6年在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同时,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三个阶段的历史过程,形成了较完整的保护体系。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镇)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一般文物一级珍贵文物二级珍贵文物三级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镇级文物控制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3.共同趋势保护对象:个别特殊一般意义保护范围:单个包括周边环境保护深度:物质实体自然环境、历史环境、人文环境综合性保护方法与手段;单纯修复多学科共同参与,各种手段的运用;专家公共参与4.保护的含义保存——保护——维护12.1.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意义历史古迹能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部分。《华盛顿宪章》指出应该保护历史城区及其自然与人工环境,包括这些地区的文化。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以留存城市的记忆,也不只是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发展的脉络,它同时还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契机之一。12.1.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目标保护的原则:各个时代为一古迹建筑物所作的贡献予以尊重;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予以保存。保护的目的: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整体发展的需要。12.2建筑保护12.2.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指国家确定的、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中的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的纪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1.保护方式修复和补缺部分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和谐一致。任何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设定保护控制范围:绝对保护、建设控制、环境协调三个层次。对尚未完全探明的地下历史遗存的存在区域采用冻结保存的保护方法。12.2.2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1.利用原则利用与维护相结合应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应和恢复与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2.利用方式继续原有用途改变原有用途留作城市空间标志70年历史的大中华橡胶厂12.3历史地段的保护12.3.1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历史地段:是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保护的目的:在保存其真实的历史遗存和历史风貌的同时维持并发展它的使用功能,保持它的活力,促进城市繁荣。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该从保护和更新整治两方面来开展。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一般可归纳为:建筑的保护、街道格局、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三方面的内容。1.建筑分两类进行保护:一类是必须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类是具有潜在价值和对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建筑。这一类的保护应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进行,其保护方式可概况为:整体保存和局部保存两种。2.街道格局历史地段的街道格局是构成城市纹理并体现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个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保持街道的格局应考虑街道布局与形态、街道功能和街道空间及景观三个基本方面。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空间系统由城市各个层次的空间关系与形态、各种空间在城市空间系统及城市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中的活动等要素构成。景观界面包括开放空间周围的界面、主要景观视线所及的建筑、自然界面以及街道界面。表现了整个城市的精华,同时展示了城市的文化。12.3.2历史地段的整治与更新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除了上述保护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1)建筑内部改造应以不破坏建筑外观的历史风貌特征和内部的结构特征为原则,对平面做重新分割,对设施做更替与添置,对室内环境做整饰。2)建筑景观环境的整合对不符合景观要求的新旧建筑物采取拆、改、补的方法,使该地段的景观环境得以体现。3)基础设施的改造包括供水、供电、排水、供气和取暖等管网,垃圾收集清理,道路路面等街区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完善。4)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持适当的居住人口是历史地段维持生存活力的基本条件。5)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调整对历史地段功能定位的研究,可以从城市的发展历史和今后城市性质的发展方向两个方面进行。土地使用调整一般有四个途径:保持原有用途,恢复原用途,纳入部分其它用途和改为新用途。6)地段交通的重组最大限度地将交通疏导到历史地段的外围,或是在街区内利用现有街道组织单向交通,或是两种措施都用。12.3.3城市整体环境的保护1.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城市空间格局的要素通常包括:城市的地理环境、城市的空间轮廓、城市轴线、城市的街道骨架、街巷尺度、河网水系……还包括城市中起空间标示作用的建构筑物。城市空间格局保护的重点是城市中的历史城区。2.城市布局的调整城市空间布局层面处理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有两种方式:开辟新区和新旧相融并存。开辟新区,是一种希望避免保护与发展相冲突的战略性规划。如苏州城市发展避开古城分别在东、西侧建园区和高新区。工业园区古城区高新区新旧并存,是一种在保持城市连续性和逻辑性的前提下,考虑介入现代城市要素的协调性。是一种有利于保护城市发展整体性和历史城区持续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如法国巴黎的中心城区和我国的北京。巴黎中心区保护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修缮试点位置示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图3.城市外围环境的控制城市外围环境是城市特征和文化形成及发展的基础。保护城市外围的环境,特别是自然环境,保持自然与城市间相容的协调关系,对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12.4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2.4.1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含义及原则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明清、解放后北京城宋东京城1.历史文化名城的确立1)50年代,缺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造成对历史古城的摧残。2)1980年,平遥古城从推土机下得到抢救。并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理论与方法。1997年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1)拥有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2)有传统城市特色并拥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的历史地段和街区;3)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历史遗产对城市发展与建设有重要作用和影响3.历史文化名城的颁布1982年公布了24个,1986年公布了38个,1992年批准37个,2001年补充了若干个,至今已有108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4.名城保护现状1)完整的保护如丽江、平遥古城。2)留存了古城格局,其他进行更新。如苏州、绍兴。3)只保护一些文物古迹,城市已全部改观平遥古城绍兴上海水乡古镇5.历史文化保护的四性原则1)整体性2)原真性3)可读性4)永续性原真性可读性12.4.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保护框架规划保护框架是由自然环境结构和城市空间环境叠合的结果。保护框架由节点、轴线和区域及其相互间的空间关系构成其结构。2.风貌规划可分为自然景观风貌、历史遗存风貌和文化民俗风貌。3.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规划等级可分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个等级。除去文物保护单位的三级保护区外,又另外划定了环境协调范围和区域控制范围。4.高度控制规划高度控制的依据来自四个方面:各级各类保护区与保护范围的要求。各景观点视线通廊的分析。古城轮廓线和街道景观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建筑容量分析的结果。12.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通常由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城市外围环境控制范围共同组成。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一般设置绝对保护区及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加划环境协调区为第三个层次。绝对保护区界限,一般以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四至界限为界;环境协调区界限,主要限定在文物内外视线所及的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文物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在城市景观中的作用考虑文物单位的景观环境的要求文保单位周围既成的环境事实。2.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地段本身和从地段内的街道向外眺望的景观范围,也包括进入历史地段的通道以及周围的景观范围。对其的保护主要考虑保存相对完整的历史风貌和相对完整的社会生活体系,并能体现城市的历史特征。3.城市外围环境控制区控制区的范围应尽可能包含城市外围现存的、未被破坏的自然景观区。范围划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有历史或文化价值是否能集中或完整表现城市或地区的特色是否没有或至少没有更好的替代可能性是否有维修后保存的可能性是否在主要的视线范围内12.5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可分为:全国性保护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两个层次。依照内容可分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个方面。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都适用的法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制定的各类保护管理法规及政策性规章文件,可分为三个层次: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的法规及管理规定。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特殊区域或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法规及管理规定。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单项保护的法规及管理规定。12.7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地区做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1.城市更新的目标目标是解决城市中影响甚至阻碍城市发展的城市问题,包括环境方面的原因和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2.城市更新的调查分析建筑物调查土地使用调查人口调查交通调查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设施调查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调查社区关系和空间场所调查3.城市更新的方式重建或再开发整建(rehabitation)保留维护(conservation)4.城市更新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1)二者面对的对象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区2)目标都是为了通过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过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质,实现适应城市持续发展的目标.异:保护地区中受到保护的东西所占比重大;更新地区需要更新的占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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