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常识培训第一讲合同法与担保法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诱发的思考1、卖方:芬兰某设备公司买方:中国浙江某公司2、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高精度压力设备CNC—31902台3、包装要求及装箱标志4、到货日期及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5、货物保险要求:由卖方投保6、货款总额: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7、设备单据:7份,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装运单据后支付货款8、装运要求: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发往目的港9、延迟发货与罚款10、不可抗力要求11、索赔解决办法: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瑞典仲裁12、合同一式三份,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一、合同的种类按照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内容,合同法中将合同具体划分为以下十五种类型: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包括水、气、热力)合同是供电人(包括供水、气、热力人)向用电人(包括用水、气、热力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想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办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9、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10、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12、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13、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14、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5、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四大范围)•1、自然人之间•2、法人之间•3、其他组织之间•4、上述三方主体相互之间•(合同法的第二条规定)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合同订立的原则(主要有六项)(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3)合同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4)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同当事人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6)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2、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1)合同订立的程序(两个阶段)1)要约阶段2)承诺阶段(2)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3、合同中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9)其他法律条款4、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序,大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交付合同标的第二、验收标的验收标的,一般又可分为标底的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的数量条款和质量条款予以验收。第三、结算5、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合同保全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代位权的行使2.撤销权的行使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虽然已经协商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实践中,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2、无效合同确认的条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五个确认条件)(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3、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对无效合同做出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4、防止合同无效应注意的问题(1)在合同签订前要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履约的能力;(2)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要求;(3)要注意审查合同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及其法律规定;(4)全面审查和分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5)审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等等。五、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1)采取补救措施(2)强制继续履行(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5)定金制裁2、违约的免责条件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水灾、地震、台风、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及由于战争等原因。3、合同纠纷的解决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和解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第二讲、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1、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仲裁(也叫公断)是解决经济纠纷案的一件重要方式,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具体来说,是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各方,通过所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从而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法。2、经济仲裁的原则及制度仲裁法明确地提出了三项原则和两项制度(1)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仲裁的原则(3)先行调解原则(4)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裁终局并且具有强制性的制度(5)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制度3、仲裁机构的设立及仲裁程序(1)仲裁机构的设立依照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叫仲裁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并不是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过去是设在工商局内的仲裁委员会)国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等。(2)仲裁程序(两个程序)①仲裁案件的申请与受理②仲裁案件的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与经济审判不同),除了特别许可外,是不允许旁听的。但是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仲裁的,可以公开进行。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3)仲裁的时效:经济纠纷申请仲裁的期限为期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裁决。第一、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如某种委员会对某石化公司与空军9504厂关于焦油合同纠纷的仲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二、关于撤销裁决的情况(仲裁法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况)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除上述六种情况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裁定撤销该裁决。二、经济诉讼1、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也有的书称作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一句经济审判的程序,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经济纠纷的司法活动。经济诉讼是一种用司法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定了经济(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主要适用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2、经济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1)经济审判机构经济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负责组织并审理经济纠纷的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经济(民事)审判庭,如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所设立的经济审判组织,但这些专门法院只受理专业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和职业系统人员经济犯罪案件。(2)经济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审制组织具体行使审判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组织市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具体实体组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独任制;另一种叫合议制。3、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以及管辖权(1)经济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①合同纠纷案: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企业、私人企业、农村专业户以及与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案;②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经济、贸易、运输等方面的纠纷案;③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④工业产权方面的经济行政案件和专利纠纷案件;⑤企业破产案件;⑥票据纠纷案件;⑦其它经济纠纷案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2)经济审判的管辖权经济审判的管理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范围。①级别管辖: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目前有四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中级人民法院(地、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A根据民诉法规定,经济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重大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的条件;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自己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具体的受案标准要求)②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低于管辖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两项原则。一般经济纠纷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要求原告一方到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这被称作为一般地域管辖。有些经济纠纷案件,是以其诉讼标的和法院辖区的关系而特别加以规定的,因此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属于这类管辖案件根据受案范围的不同加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八方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又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前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的案件,由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要说明的事,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诉讼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管辖)4、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1)经济诉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