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咨询等商业活动。法律家五、资质认定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推荐咨询服务机构或咨询人员。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行为不得损害资质认定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不接受任何影响其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七、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人员、支撑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资质认定的决定、从事评审、处理申诉和投诉前均须签署“公正性与保密性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和保密性规定,主动报告本人、以及本人所在的机构与工作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存在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八、影响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应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资质认定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九、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在资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十、应保密的信息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资料及文件;评审或其他资质认定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档案;特别规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十一、在下列情况下,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披露保密信息:得到获准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同意;履行法定责任。十二、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对外公布的关于获准资质认定状态的信息。包括获准资质认定、拒绝资质认定、暂缓资质认定、暂停或撤销资质认定、扩大或缩小资质认定范围的信息及获准资质认定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获取资质认定应对外公开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公开信息。十三、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工作,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审核、评审安排、评审报告审核等技术辅助工作的机构。第三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机构,也可以是法人机构中的一部分。第四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独立于其委托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利益相关各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承诺遵守公正性、诚实性和保密要求,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第五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仅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与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工作的范围、期限。第六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实施程序和岗位责任,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定期对其运行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采用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来改进工作。法律家第八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承担资质认定委托任务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第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只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委托的期限内开展工作,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应当在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重新签订委托书。第十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若办理时限出现超期的,应事先征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核准。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委托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开展工作的,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格。第十二条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员,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还可聘用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第三条评审员的申请、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第四条国家认监委负责评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培训大纲及相关文件,并负责承担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承担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评审员的考核、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未取得评审员证书和未被聘为技术专家的人员,不得从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第六条申请评审员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技术管理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三)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开展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四)其他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3)熟悉计算机操作,能使用资质认定以及评审员管理的软件系统;4)有足够的时间参加评审工作;5)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技术。第八条评审员取证程序(一)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者参加相关评审员技能培训,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考核合格;(二)申请人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员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应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法律家申请国家级评审员的,还需获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或者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组的推荐。(三)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评审员证书,并录入评审员信息库。第九条取得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可以被不同的资质认定部门所使用。资质认定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选择使用其他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第十条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到期前,评审员拟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可提出延续证书资格的申请。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评审员证书可以延续。第十一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公布评审员信息,并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二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平公正;(二)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协同精神;(三)持续提升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四)不损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或评审工作的声誉;(五)不介入与评审方有关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六)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人员的任何好处;(七)不得从事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八)未经授权,不披露任何有关评审的信息;(九)主动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对有关人员违背评审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十三条评审员严格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收受和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第十四条评审员分为二个级别:高级评审员和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的人员。评审员:能够独立地对特定领域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第十五条评审员至少参加10次及以上评审,其中至少3次为初次评审或复评审,经2名以上高级评审员分别评价合格,可申请晋级升为高级评审员。第十六条评审员的技能培训。资质认定部门应制定评审员技能持续培训计划,对评审员进行持续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或者在线培训等。第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第十八条对评审员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评审观察、评审案卷审查、被评审方的意见、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五种方式。相关信息包括持续培训的考核结果、相关机构反馈的信息、评定的信息、工作态度、廉洁行为和申诉投诉等。(一)现场评审观察通常情况下,对评审员每6年内必须实施1次现场见证。评审员由评审组长实施现场见证,高级评审员由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观察员实施现场见证或同组中高级评审员相互见证。需要时,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获取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质量的信息,增加对评审员的现场见证频次和内容。法律家(二)评审案卷审查资质认定部门通过评审案卷审查,查找与评审员有关的信息。(三)被评审方的意见向被评审方发放征求意见表,由被评审方对评审组和评审员作出评价。(四)专项检查对于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或声誉的事件,资质认定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对评审员的现场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五)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反馈根据相关方面反映的有关评审员评审工作方面的信息,资质认定部门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第十九条评审员监督结果及处置(一)评审员监督结果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评审员监督结果记录入评审员信息库,并反馈相关评审员。(二)违规情况的处置资质认定部门将对出现以下行为的评审员根据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