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有禁区,没有禁区科学研究就可能失控。科学研究的基本的、最终的价值判断不是取决于“为科学而科学”的理想,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所谓科学研究的“禁区”,一般可以理解为:科学研究存在不允许涉及的对象和领域,或指用人为的力量去干涉、阻止、禁止、反对科学研究。从个人探索的“小科学”向群体协作的“大科学”转变,意味着追究真理,建立知识体系不再是科学的唯一目标,它是一个具有多元价值取向的领域,至少真理性和有效性都是它追求的目标,这就使得科学研究本身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价值观的制约。因此说,科学也要关注伦理问题,不能单纯地求真。同时,科学知识是负载着“利益”、“文化”、“实践”的社会、历史过程的建构产物,科学家并非中立地“发现”了科学知识,而且在各种复杂的背景中“建构”了科学知识。没有任何社会行为能够超越于伦理法律规范,没有任何一种社会行为能够仅仅把人只当作手段而被认为是正当的。科学有禁区不能被理解成禁止对某些自然奥秘的揭示,以防止这种知识被运用于邪恶目的,而应理解为科学研究行为同样要遵循人类基本的道德法律规范。科技服务于人的途径不是为自己披上价值中立的外衣,而是自觉反省自己的价值导向。因此,科学研究理应更多地服务于恢复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个性和自信心,并由此创造一个区别于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的全新世界。因而,对科学研究进行的最终的价值判断不是取决于为“科学而科学”的理想,而是取决于科学是否对人类有益。为科学研究设置禁区是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的,并且有利于科学的健康发展,所以科学研究有禁区而且应该有禁区。任何一个过程的走向不但要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且要顾及它与其他各过程之间的相互牵制。任何过程都是要受其他过程牵制的,它们只能在接受各种制约的条件下选择自己的前进道路,没有哪个过程可以驰骋发展而无须旁顾。每个社会群体都要接受社会制约,不能因为科学家所从事的研究工作高深莫测,就可以不接受社会评判。科学技术是社会的强势领域,如果它宣称自己是不受约束的,后果将会不堪设想。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要不要设置禁区的问题,而是应该把什么研究方向设置为禁区,以及怎样才能有效地设置禁区的问题。设置禁区无疑是对科学发展的一种阻碍,但是是否应该不加分析地鼓励科学发展,这在今天的人类科学水平上本身就是一个疑问,重要的是应该遏制科学的非良性发展,而不影响科学的良性发展。当科学研究在实验对象、材料、方法、过程、规则等方面严重违背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等科技伦理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被禁止或终止。不明确这一点,而空谈科学研究的自由性和追求真理的至上性,就会埋下把学术价值置于人道价值之上,以发展科学的名义践踏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的隐患。科学研究旨在求真,仅从目的而言也可以说它是有利无害的,但达到目的的手段却是有利有害的。科学禁区正是那些手段的有害性超过了科学认知价值的研究项目。例如:二战期间德国纳粹的“科学实验”第二次世界大战留给人类永久的创伤不仅仅是战争的血腥,还有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那就是有一批德日科学家、医生以从事科学研究的名义,实施了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演义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它们之所以遭到全球一致的、强烈的谴责,主要不是因为其目的的非正当性,而是因为其手段的非正当性。受试者被当作物一样的实验材料、对象,任凭折磨,直至死亡,这种行为手段与人类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发生了直接的、尖锐的冲突,使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无法容忍。核武器3.2科学没有禁区在“对科学是否应当设置禁区?”这个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过去很难调和,究其根源,分歧因双方在对科学的价值本质认识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而生。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者与自然主义(naturalism)者大多将科学认识合理性的客观基础纯化,科技因此被看成是文化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新工具”,其本身的价值自然是中立的。将技术定性为一种“新工具”使得技术产生社会负效的原因更加容易的被归咎于使用技术的人而非技术本身。其后,事实——价值两分观被马克斯·韦伯引入了对科学的价值本质认识中,科学价值中立说似乎有了更加有力的理论依据。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是一种内涵较模糊的概念,它充满了激情与先见,正是因“价值”的介入才使两种意见针尖对麦芒地相持着难有结果,因此,要解决问题就需要拒斥“价值”这类形而上学的概念,用“奥卡姆剃刀”将它们剔除。因此,控制技术的负效关键在对技术的使用者的行为予以约束,而不在于约束科学本身。设置“科学禁区”只会阻碍文明的进步。但“科学价值中立说”对待技术所持的“新工具”观与事实——价值两分观一直为反对者所批判。海德格尔就曾说过:技术并不只是一种工具,它更是一种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作用的“座架”。而库恩所开创的科学哲学中的历史学派则令人信服的论证了事实——价值两分法的弊端,费耶阿本德甚至对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意识形态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也给予了否认。既然科技也是一种带有价值印记的普通社会活动,那因科技所产生的社会负效就不应仅归责于使用技术的人,技术本身也是在责难逃,而为科学设置禁区自然是对这种负面效应予以控制的必要手段。随着对“对科学是否应当设置禁区?”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出现了可能。劳丹沿着历史学派的方向对科技与价值间的相互关系做出的比以往更为清晰的阐述,提出了科学合理性的网状模型。他认为:“价值观、方法论和事实陈述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彼此缠绕在一起。从图中不难发现,劳丹把解决问题作为评价科学合理性的价值标准,目的在这里显得犹为重要,“对(科学)进步的判定必须相对于某一组目的。而且并没有哪一组目的是唯一适当的。”对目的的评价与调控成为消解技术负效的关键,这与科学价值中立论者强调约束技术的使用者行为而非设置科学禁区的主张有着相通之处,因为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使用技术者的行为,所以无论科学的价值是否中立,都有必要对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目的与行为应予调控。在人们选择何种方法(技术)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而非方法(技术)本身。因此,确切地说:科学没有禁区,但希望运用科学实现的目的有禁区。为科学设置禁区的思想其实是想通过减小特定目的的可实现性的办法使得特定目的最终落空。但只要特定目的没有彻底根除,制约其实现的方法(技术)瓶颈终究会被突破。事实上,在科学发展的历程中,众多的实例也证明:用设置“科技的禁区”的方法控制技术的负效从未成功过。造成“科技的禁区”被突破的原因正是在于“目的”与“价值”调控的失效,其具体有四种表现形式:一、科学禁区并不总是规避科学的负效的产物,社会观念、认识水平也能导致科学禁区的划定。但社会观念、认识水平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当观念、认识与科学不再存在冲突时,禁区也就失去效力。人体曾经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这使得人体解剖学一度成为科学禁区。解剖学家因观念与社会公众不一致而屡屡突破禁区。后来人们的观念发生改变,公众接受了解剖学家的观念,这一禁区也就失效;而因意识形态的原因,前苏联曾将心理学判定为伪科学而禁止,后来认识变了,心理学在前苏联也就不再是禁区。如果希望在全球范围内为科学设置禁区,则还需要有一个公认的“底线伦理”与价值基础存在。事实上,在价值观上达成这样的一致是很困难的。即使这种一致存在,它在世界各国间的科技实力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也会非常脆弱。国家如果因科学禁区的设置而使自己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那么它将很快将禁区解除。美国曾禁止过对干细胞的研究,日本因此在干细胞研究领域超过美国,美国为了扭转局面,后来便取消了禁令。二、科学禁区的设置以能对科学这把“双刃剑”做出泾渭分明的好坏两分为前提条件。但事实上,这种两分划分是难以做出的。评定科技效能的好坏离不开特定的时代背景与具体的社会环境,在具体的环境中,技术的好坏往往是相对的。例如,原子弹作为一种杀伤力惊人的武器无疑是原子物理科学理论与技术被消极使用的产物,但将它的产生放在“二战”的历史背景下审视,原子弹就不宜被划入“坏技术”之列。即便是能被公认的“好技术”在特定条件下也有被异化以至产生负效的可能,如基因识别技术就会对私人的隐私造成威胁,我们所应做的不是禁止这项技术的研究,而是严格控制其应用。技术使用者的目的往往才是决定技术效能的关键。许多民用技术一旦用于军事目的,其社会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例如核技术,民用能解决大量能源的生产的问题,军用则可制造核武器。为科学设置禁区是一种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泼掉的方法,它将使设置科学禁区的成本高昂。三、当科学的禁区中潜藏着财富增殖的可能性时,巨大的利益将不断驱使科学的冒险者去突破禁区,而对这类科研越轨行为予以的社会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度性,这种控制的适度性使突破科学的禁区在很多时候较为隐秘,很难被及时发现。例如,对于“克隆人是否已经诞生?”如此简单的问题,除非克隆研究者自己主动公开,否则包括政府与公众都将不得而知。“知”都尚且如此不易,试图用划定禁区来严格控制向生殖性克隆技术这样的高科技的发展,就更显得不大可能。“克隆三疯子”就宣称:如果他们的克隆人体研究被各国所禁止,他们将使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在公海上诞生。四、科学的发展往往有着固有的内在逻辑,社会的需求往往不给人类以更多的选择,当发展一项别无替代的技术所造成的损失相对小于此项技术所需解决的问题本身所能造成的危害时,“两害相权取其轻”往往使此项技术得以发展。例如化学农药有带来“寂静的春天”的恶果,但在化学农药诞生之初,不使用成熟的化学技术,粮食低产及由此所生的饥荒问题则别无他法予以解决,在长远的环境污染之害与眼下众多饥民的生存威胁两者间,选择后者当然是无可置疑的。科学发展的历程中,牛顿力学的建立是伽利略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当科学的进步越来越依赖技术、方法、设备的更新,科学与技术的融合日益增强时,技术的发展也就同样具有了其内在逻辑。技术上,恒河短尾猴“泰特拉”的出现是“多利”羊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多利”与“泰特拉”的诞生是为了有朝一日能将成熟的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造福于人类,克隆技术的作用对象终将会是人类。人类要保障科学的迅速发展就不能打破科学自身固有的内在逻辑,而为科技划定禁区以便进行负效控制的设想,本身就充满了矛盾。因此,为科学设置禁区只能从“量”上对科技活动予以调控,它无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为了防止原子弹、氢弹技术的扩散签订了数个公约。但事实上,如今已确知掌握此项技术的国家早已不再仅限于“五核大国”中。克隆技术的发展也以生动的实例证明了这一结论。“多利”诞生后,许多国家都对发展克隆技术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的手段,各国还为此制定了两个国际公约,但克隆技术从未因此而终止发展。技术负效产生的原因有二,其一是技术自身的不完善;其二是被用于实现不当目的。对于因前一个原因造成的技术负效,通过技术的完善,负效最终是能被消除的。而对于因后一个原因造成的技术负效应,通过对不当目的予以控制进而实现调控科技活动,负效最终也能被消除。所需禁止的只是科技的使用,而对科技本身不应作限制。将生殖性克隆划为“科学的禁区”并不得当,也毫无意义,这种做法无法阻止“克隆人”的出现。但出于何种目的“克隆人体”是有禁区的术”在特定条件下也有被异化以至产生负效的可能,如基因识别技术就会对私人的隐私造成威胁,我们所应做的不是禁止这项技术的研究,而是严格控制其应用。技术使用者的目的往往才是决定技术效能的关键。许多民用技术一旦用于军事目的,其社会效果就会截然不同,例如核技术,民用能解决大量能源的生产的问题,军用则可制造核武器。为科学设置禁区是一种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泼掉的方法,它将使设置科学禁区的成本高昂。三、当科学的禁区中潜藏着财富增殖的可能性时,巨大的利益将不断驱使科学的冒险者去突破禁区,而对这类科研越轨行为予以的社会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度性,这种控制的适度性使突破科学的禁区在很多时候较为隐秘,很难被及时发现。例如,对于“克隆人是否已经诞生?”如此简单的问题,除非克隆研究者自己主动公开,否则包括政府与公众都将不得而知。“知”都尚且如此不易,试图用划定禁区来严格控制向生殖性克隆技术这样的高科技的发展,就更显得不大可能。“克隆三疯子”就曾宣称:如果他们的克隆人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