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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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2014年,全国实现税收收入虽然高达11.9万亿,但却为近20年来税收增速的最低点。近来,关于营改增等税收新政频繁下发,既涉及建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也影响到建筑业的招投标及管理模式的调整。展望2015年,国家税收工作的核心依然是保任务、保增长。建筑业在新旧政策的交替和转换下,既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本课程将主要讲解“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以及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可采取的措施,实现风险防范,平稳过渡。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起源1、营业税营业税概念最早产生于法国,1791年开始立法征收。中国营业税性质的税种起源很早,但名称不同,直到20世纪20年代,民国政府称为“特种营业执照税”。1950年,国家采用工商业税,是工商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和。1958年简化税制,工商业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直到1984年,营业税分离出来,成为现在的独立的营业税税种。2、增值税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的理论学说,但其真正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1954年法国首次确立并开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广,计税合理,能显著增加财政收入,很快流行世界各国(美国没有)。中国于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对农业机具、机械等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到1983年,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1984年改革税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二、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点击添加标题1、媒体报道的理由(1)解决两税并行存在的问题,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制约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以完善。从税法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建立一套对所有行业、所有交易行为不偏不倚的税制,税制安排不对纳税人的产业投资方向产生影响,不会造成不同行业的税负不公,导致服务业的发展缓慢,或者是逆转。两税并行,既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2)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营改增”主要是征对服务业,解决产品与服务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服务与服务之间的减税。在国家层面,可以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促进主铺分离、专业化分工协作方式,各行业、企业寻找产业链的定位,在营改增过程中寻找新的发展契机。2、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营改增的原因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前的三十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的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第一,有的营业税因税率过低而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第二,有的营业税因在单一环节课征而偷漏税过于严重;第三,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性质,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第四,重复征税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美国为何没有增值税)3、“营改增”有助于降低“税收痛苦指数”2007年,《福布斯》调查结果显示,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我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位居第三。在2009、2011年发布的榜单中,中国升至第二位。2014年《经济蓝皮书》发布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指出,未来减税步伐将加快。他预测到2015年财税改革全部完成,增值税等间接税比例将进一步减少。也是减税的步骤和措施(狡猾的税)三、“营改增”的进展情况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按规划“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且建筑业税率定为11%.)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8月1日,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由地区试点阶段正式迈入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进行试点。2014年7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5年3月6日上午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长楼继伟说“现在正在做的方案,是营改增最难的一步”,“我不敢跟你说哪天能出来,反正今年得出来”。2015年3月22日,经济观察报微博称5月份政策会出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改增”主要文件29个(见附表)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产生的影响,在全国选择100户以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的建筑企业进行调研。最终于2013年1月9日,以建计函(2013)3号文,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正式提交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引起财税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通过调研测算,发现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结果(或者说是大概率事件)是:收入减少;利润降低;税负增加;现金流受挫。住建部对财政部的请求和建议:1、建筑业试点工作,能推迟则推迟,越晚越好。2、必须实施时,希望全行业统一开始,以免因地域不同,税率不同使总包与分包产生新的矛盾和实际税负的不公平。3、请求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按6%试点。4、试点期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暂按3%征收率计征,过渡期暂定3-5年。5、对建筑业实行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2008上海补贴)但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财政部把税率降至6%上,应该积极研究政策,学习培训,制定措施。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价内,价外,中国中铁)(一)纳税人的认定不同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认定标准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将按一般纳税人征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问题一、哪些企业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二、已经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时增加,但目前无特殊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税率及计税方法不同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种计税方法特殊业务增值税(价外)以扣税法为主向营业税纳税人购进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产品与服务)全额征税为辅营业税(价内)全额征税为主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与产品)差额征税为辅(2)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除用一般计税方法外,特定业务可以用简易计税办法。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3、对境外支付代扣税的计税方法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行业营业税率增值税率建筑业3%11%交通运输业3%11%有形动产租赁业5%17%部分现代服务业5%6%4、出口业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政策。免抵退税的税收负担轻,免税不退税的税收负担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同,承揽业务的能力也不同。一般纳税人承揽业务的能力强,小规模纳税人承揽业务的能力弱。5、除计算方法不同外,税率也不同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三)发票的管理要求不同营业税发票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一般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要求都比较低。增值税发票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发票的开具、取得、使用的要求都比较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抵扣,否则增值进项税额就会受到损失。增值税在发生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时,对专用发票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增值税主要发票政策:1、《发票管理办法》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4、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5、金税工程(全称: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一个网络: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四个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发票协查信息管理子系统。(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9号)金税3期:0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08年发展委批复中央投资,2015年初在5省试运行。(四)纳税地点不同以固定业户为例,营业税的建筑安装劳务,以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其他劳务,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一般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目前,建筑安装劳务尚未实行营改增。建筑安装劳务将来实行营改增后,如果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会影响当前的税务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增值税是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是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的开票地点给帐外帐提供了机会。五、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建筑业现状:1、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挂靠现象普遍,有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为不含税价,2、在付款时,提供的票据很多是收据,而不是税务发票。走私卡,挂个人往来。3、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还存在不要发票、要假发票或帐外核算的情况。建筑业营改增以后,这种局面能持续吗?(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只和收入相关,和成本费用无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既取决于收入的大小(销项税额),也取决于成本费用的高低(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发票的取得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如果成本发票有问题,所得税损失25%,增值税损失17%(11%,6%,3%),同时,收入受金税三期控制,不可能不做帐。举例说明:假设某建筑企业2016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万元,营业成本999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3%)。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0万元[1110÷(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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