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以及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按照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国务院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2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为国务院一、二、三批次批准试点县,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其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设定的最高档次缴费标准不得超过32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各试点县确定。(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财政和试点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要给与适当鼓励,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政府审定。(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4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支出,提高和加发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5农村户籍居民领取养老金时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支付。七、待遇调整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县加发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省政府审定。八、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地区,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城乡6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九、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试点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农保经办机构和社区、行政村每年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7十、经办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实加强现有经办机构人员力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优先安排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全额拨款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确保机构和人员的稳定。试点县要开辟经办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乡镇、办事处以及社区、行政村应确定专职经办人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经办职责。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市和试点县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分别对乡镇、办事处及社区、行政村经办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及操作方面的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切业务网上经办的要求,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承担;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8员的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审核试点县的实施办法,确定相关政策标准,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和试点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考核奖励机制,每年对试点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并对业务经办规范、完成任务较好的各级经办机构实行以奖代补。试点县政府要保证本级及基层经办机构的人员、交通、经费、办公场所的建设及设备的添置,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参保人数的相应比例予以保障。试点县应根据本地人口较少或较多的实际,确保县级经办机构人员不少于10-15人,办公场所达到200-300平方米;确保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专职经办人员不少于3-5人,办公场所达到50-80平方米;确保村级(社区)专职工9作人员1-2人,办公场所达到30平方米,村级(社区)专职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村级(社区)干部副职的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好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公安、农业、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掌握城乡居民相关人口信息、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制度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帮助解决其机构性质及人员编制,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各级领导都要明确责任、身体力行、靠前指挥、深入第一线,层层抓落实。市、县两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人社部门要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拟定和审核“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的传递,加强各类报表的统计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10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阜城三区及开发区要力争政策基本一致,保证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开展;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挂靠颍州区,自主负责开展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试点县要尽快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大会,通过养老金发放仪式。宣传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待工作正式启动后,相对集中时间,深入社区农村、面对面向群众宣传。要通过算账的方法、通俗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城乡居民尽快缩短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认可的过程。要通过宣传引导,特别是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