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竹乡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做好五竹乡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体系,提高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我乡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组织与职责分工(一)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乡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3)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4)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5)组织、监督、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6)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教。(7)依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8)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改造任务。(二)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全乡各村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村总支书记或村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治保主任、社区民警、调解主任组成;各村由治保主任具体负责本村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职责: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助改造;及时向乡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告矫正对象情况。(三)乡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组成及职责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人员由乡全体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各村干部、乡各学校教师、各企业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矫正对象所在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职责:协助乡社区矫正组织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助改造。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我乡社区矫正适用本乡辖区有正式户口或在我乡有长期固定居住场所的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建立以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为主体的专业矫正队伍和以社会志愿者为辅的非专业矫正队伍,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1、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负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承办和管理矫正对象的档案,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派出所民警职责:配合司法所对乡内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建立必要的台账资料,对矫正对象明确纪律制度,组织群众监督,定期见面谈话,及时进行训诫,并提出奖惩建议。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职责:协助专业矫正队伍做好矫正对象的矫正管理、教育、帮助工作,及时向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反映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派出所应及时将我乡现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移交给乡司法所,乡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2、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应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3、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相关文书已经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出所和县司法局,并会同派出所进行查询。对矫正对象已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文书材料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4、乡司法所和派出所应在每月末对当月新增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发现疏漏及时补正。乡司法所每月28日前向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当月的《社区矫正对象统计表》。(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并会同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易于操作、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监督、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内容包括认罪服法、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类型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行为。6、司法所应当会同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考评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7、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社区矫正对象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派出所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县公安局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由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关押监狱、看守所。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