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事故调查与典型案例分析国家安监总局三司刘强一二主要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三重点防范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一、危化品安全特点从印度博帕尔事故讲起: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农药厂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有近40吨剧毒的甲基异氰酸酯(MIC)及其反应物持续泄漏达2小时之久。死亡6495人,中毒12.5万人,接受治疗的20万人,其中5万人终身受害!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种类繁多:目前世界上已发现的化学品已超过1000余万种。其中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品有4.5万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有3823种,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剧毒化学品有335种。应用广泛:广泛用于化工、化学制药、选矿、轻工、食品、造纸、自来水处理等多个行业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领域,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侵害。全生命周期存在安全问题: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条件之一是根据物质的闪点划分:甲类危险场所:闪点﹤28℃的液体化学品区乙类危险场所:涉及闪点在28℃~60℃间化学品的区域丙类危险场所:涉及闪点≥60℃间化学品的区域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1)易燃(表征指标:燃点、自燃点和闪点)闪点(又称闪燃点):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兰色火焰的闪光时的温度。闪点越低,化学品越易燃!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2)易爆(爆炸物爆炸、可燃物质爆炸)可燃物质爆炸三要素:浓度、空气(氧)、火源(点火能量)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尘等)与空气(氧气或氧化剂)均匀混合形成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的范围时,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能立即发生爆炸,这个可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爆炸下限(LEL%):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最低浓度爆炸上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最高浓度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2)易爆(续)化学品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最小点火能量越低,其爆炸危险性越大。如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75.6%,最小点火能量0.02mJ;乙炔的爆炸极限为2.5~81%,最小点火能量为0.03mJ。我国把爆炸下限<10%可燃气体划为一级可燃气体。存在一级可燃气体的场所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为甲类危险场所。1.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3)有毒有害(毒性、腐蚀、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半数致死量或浓度(LD50或LC50):即染毒动物半数死亡的剂量或浓度。此是将动物实验所得的数据经统计处理而得。2.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特点:物料危险、种类多、数量大;工艺、设备、控制系统和公用工程复杂;操作条件苛刻(三高):高温(低温)、高压(真空)、高转速;维护维修工作复杂、危险源集中、连续生产、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危险性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博帕尔事故)容易发生事故: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点多面广救援难度大,易发生次生事故:2010兰化“1.7”事故燃烧近130小时;1998年西安液化气站事故发生多次爆炸极易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大: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事故原因复杂,分析困难:厂毁人亡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重:大连“7.16事故”;河北“2.28”事故死亡29人二、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200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刑法》等。(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2.纪律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3.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4.政策规定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5.督办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出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二)危化品事故现场督导1、事故信息接报与办理。2、赶赴事故现场。3、现场督导要求。4、发出事故通报。5、跟踪、指导事故调查。(三)危化品事故调查处理总体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分级负责。1.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1、30人以上死亡2、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2、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3、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1、3人以下死亡;2、或10人以下重伤;3、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4.事故调查和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5.事故的处理第一步:事故调查的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二步:处罚责任者——有关部门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步:单位整改,部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步:公布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6.事故责任(四)安全生产的三种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1)刑法关于事故犯罪的总体情况刑法关于事故犯罪的规定,集中在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共11个条文,12个罪名。(2)关于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3)事故犯罪的基本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具体包括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过失犯罪。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如果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立案标准。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直接损失50万,矿山是100万。(4)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主要8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经营罪(第225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第397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的“单罚制”,即:只对事故责任人员设定了事故处罚。《安全生产法》第80条、第81条《条例》的“双罚制”,即:对事故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均设定了事故处罚。《条例》第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2)纪律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2006年)《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委,2007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国办,2009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2009年)3.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8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324.安全生产“尽职免责”2009年,总局24号令建立了执法计划制度,提出了尽职免责的概念,规定: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严防化工动火事故化工企业经常有检维修的动火作业,是典型的风险点,需要认真对待,不折不扣地贯彻动火作业许可规定。三、重点防范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342014年4月8日10时45分,内蒙古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化产车间脱硫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内蒙古乌海泰和煤焦化公司“4•8”爆炸事故南通如皋双马化工公司粉尘爆炸火灾事故2014年4月16日10时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公司)硬酯酸造粒塔发生粉尘爆炸燃烧,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河北赵县“2.18”爆炸事故2012年2月28日9时许,河北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一号生产车间的3层楼基本被摧毁,2000米内的房屋出现玻璃震碎现象。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二)严防石化变更事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7.16”事故2010年7月16日,位于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公司在平整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明火发生爆炸。事故导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