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律师实务山西律师大讲堂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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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与律师实务迟菲•移动互联开启互联网+新时代•“手机病”“低头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都逃不开的魔咒。揭示着我们生活方式的真正改变,2015年,中国真正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我们已经从“追逐互联网的脚步”发展到了“被互联网收入网中”•互联网+律师服务?•互联网+法律不是简单的通过互联网进行律师服务,也不是律师为互联网+各行各业提供律师服务。互联网+律师服务应当是互联网基因作用于律师服务的结果。•互联网+律师服务是律师直接利用互联网思维,通过互联网为媒介,对现有律师服务方式进行彻底变革后的法律服务。•目前有律师提出互联网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尚未见可行的实践,大家可以进行思考与探讨,不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课题。•目前较为成熟的两大互联网新兴业务领域解析•P2P互联网金融平台(债权众筹平台)•众筹平台•P2P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平台的运营原理•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用款需求•P2P平台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布其审核结果•投资人通过网络对借款人的情况及用款需求进行了解后,通过网络平台发放借款•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每月依照用款时约定的还本及付息方式归还借款。•一般利率较高,综合用款成本在12%-18%。投资人收益可达8%-14%•平台收取3%-5%的服务费用。•P2P平台的法律定位•关于P2P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以及金融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银监会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上表示,P2P机构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并对P2P平台设定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于这一定位,业界反应不一。总体上来看,没有解决了很多敏感的法律问题。•P2P平台目前常见的模式•担保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中介信息平台模式•O2O与P2P结合模式•担保借贷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将其优质的贷款业务提供给平台,由平台进行发布。•借款人为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客户,其资质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过审核,并由客户向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由P2P平台发布借款信息,投资人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放款。•这一模式,P2P平台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小贷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让借款更安全•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是P2P平台事先借款给用款人,形成对用款人的债权,然后将这个债权分割成若干份,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投资人可以选择受让几份的模式。•中介信息平台模式•这种模式较为典型,借款人在平台注册时,由平台审核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产情况,并在网上对其审核事项予以公布。•借款人在网上发布用款需求,由平台审核后发标。•投资人进行投标,投标满足借款人设定金额后,借款成立。•借款全部过程全部在网上完成。因此,安全性较差,一般适用于小额借贷。•O2O+P2P模式•O2O+P2P模式是最近出现的较新的模式,也是传统的额小贷公司开展P2P业务的一种模式。基本操作模式为:•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将其优质客户中的优良借款项目提供给P2P平台,平台发布信息后,由感兴趣的客户进行投标。•客户投标成功后,须在平台主持下,在线下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借款人完成借贷有关手续。•与传统P2P相比较,这种模式有关借款在线下完成,双方可信度更高,更为安全。适合较大金额的借款。•P2P的三大法律红线•监管层对P2P平台的态度是“谨慎关注”,这一用词意味深长,但可以明确的是,P2P平台三大法律红线是雷区,碰触这一底线就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资金池模式•非法集资•庞氏骗局模式•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换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没有投资项目就向网络上不特定的人汇集了大量的资金,然后在找一个项目投入。这样的行为平台成了吸收资金的主题,从而完全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此,先有用款人和真实合法的项目,再向公众借款是P2P平台的底线。•非法集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红线并不是指平台本身进行非法集资。而是指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也就是放任自己的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大量混杂在目前的民间借贷乱象中,自然也有人想把庞氏骗局搬到P2P网贷平台上,2014年大量跑路的平台涉嫌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这一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P2P平台的法律框架搭建与法律风险防范•P2P平台的法律框架搭建没有统一的模式,大家可以根据平台的股东的运营特点,提出适合他的平台模式,并根据选择的模式,确定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列明法律框架,制作相关法律文件,对建成的体系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出具充分的法律风险告知意见。上图可供大家参考。•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P2P平台的法律风险•P2P平台的本质就是公众通过平台向公众进行投资,其模式本身就充满法律风险。•三条红线以及证监会明确平台的中介地位使P2P平台的法律风险有所减少。•坚守三条红线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对创新平台模式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全面分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随着监管层对P2P平台金融中介地位的确定,这一风险正在减小。但是随着监管层将对P2P平台发牌照的日益明确,如果对P2P企业发牌照,未取得牌照的P2P平台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目前政策不明的情况下,什么情况可能是非法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什么情况构成犯罪一定要予以充分注意。•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平台自己建立资金池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罪。防范:先有借款人并进行审核后,再发布借款信息,避免没有项目的资金归集。•借款人在平台上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平台成为共犯。防范,目前防范的方式只能从金额以及人数上避免达到犯罪起刑标准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避免成为庞氏骗局的帮凶•对于部分想利用P2P平台进行庞氏骗局的所谓平台投资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应及时解除委托,避免自身风险。•对于O2O与P2P结合方式,应加强线下部分的审查与核实,避免部分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庞氏骗局本质。•从技术上杜绝借新款还旧款的可能。•众筹平台•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是比P2P网贷更大的概念,P2P是众筹的一种形式•众筹平台的构成•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常见众筹的分类•股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捐赠众筹•奖励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在筹集款项时,投资人可能获得非金融性奖励回报。包括实物(书籍、印有标示的服装)或非实物(VIP资格)•例如目前非常流行的微电影、MTV众筹,咖啡馆会员众筹等等。•捐赠式众筹•指参与众筹的投资者不获得任何回报,也不得到任何奖励,发起者发起一个公益项目,支持者提供资金用于公益项目的众筹。•债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就是P2P•股权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将其准备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信息向投资者展示,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模式。•众筹平台法律关系的梳理与法律风险防范•众筹的法律关系梳理•平台:信息发布者•发起人:发起项目的执行者,奖励物品的制造者,服务的提供者或服务环境的搭建者,承诺使用支持人提供的资金完成发起项目后,兑现承诺•支持者:出资,取得获得约定的回报权利•奖励式众筹存在的问题及法律风险•平台审核义务的确定,免责条款设计及效力•发起人诚信义务及履约能力•支持者的维权对象、途径及方式•超额募集资金的性质及带来的法律问题•公益性众筹存在问题与法律风险•平台的性质及义务•发起人身份•资金使用的监管•超额募集资金的处置及管理•支持者的权利与保障•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股权式众筹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发布方式•支持者的选择•股权进出模式•众筹成立及完成•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违反证劵法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证券股权众筹的政策法律动态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明确设定三项要求:•1,投资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2,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3,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限制性规定《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还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有要求,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股权众筹平台还被划定9条红线,包括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互联网新兴业务的探讨与合作•电话:13934505410•邮箱:chf@hengchilawyer.com•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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