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页序号法律名称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合规性评价1中华任命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儿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第13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第19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21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污染物,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24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保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活动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30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5、38、43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将给予警告或罚款;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11第1条:“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第14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第15条:“企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第22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第1条:“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第17条:“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检查,被检查单位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和合规性评价记录编号:JL/BRY-E08第页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和合规性评价记录编号:JL/BRY-E08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论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第1条:“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第3条:“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15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话拧的污染。”第2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6条:“储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遵守国家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1条:“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第1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2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29条:“在市区内,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所在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30条:“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需进行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1998.9.1第5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与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任务。第10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11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15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第21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加强用能管理,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加强节能管理,指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用节能材料、器具和产品,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第页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和合规性评价记录编号:JL/BRY-E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第10条:对超过排放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第16条:被责令期限治理的排污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第19条:企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的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做出初步报告等。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实施细则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活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第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登记表》第22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页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和合规性评价记录编号:JL/BRY-E08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1条: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第3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4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6条:国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9条: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环境阶段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