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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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法律法规2020年3月21日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什么是法律法规2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3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法律法规的类别法律法规基本概论4(一)法律: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行业)法律—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二)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法律法规基本概论5(四)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三)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法律法规基本概论6(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二、立法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基本概论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法律法规基本概论8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四、安全工作方针:法律法规基本概论9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5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基本概论《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44号令)《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11五、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93号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499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505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3六、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经委第13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第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局20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10日第8号令)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17号令)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5《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道理安全交通法办法》七、广东省人大和政府颁布的法规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二)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三)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安全技术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基础标准16八、安全生产标准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7管理标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用标准的形式颁布是很少见,仅有事故统计分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程》用标准形式颁布。基础标准——是指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名词术语的统一等制定的标准,如安全生产名词术语、安全标志、安全色等。技术标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管理的标准,包括在生产中有关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厂房设备、作业条件等各个方面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四)常用的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18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1、“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3、责任划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安全生产法》19(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2、重、特大未遂事故;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4、谎报、瞒报事故;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安全生产法》20(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4、未按规定培训。5、劳动组织不合理。6、违章指挥。7、冒险作业。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安全生产法》21(四)问责方式:党政、安全监管部门: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22(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302号令。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隐患报告《安全生产法》233、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4、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法》24(二)事故发生报告: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法》25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监管部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2、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3、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4、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5、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7、新闻媒体:宣传、监督;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安全生产法》26(二)监管方式: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2、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照专门规范进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评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专项整治: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安全生产法》27(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安全生产法》28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6、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29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一)、素质保障: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本行业安全知识企业管理能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303、对从业人员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定期审验:持证后10年内两年一审;10年后4年一审《安全生产法》31(二)、基础保障:1、安全投入: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2、新、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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