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課程單元採購契約(基礎訓練)2目錄一、課程介紹二、總則三、履約管理四、契約變更五、查驗及驗收六、契約價金七、履約期限八、遲延九、履約標的十、權利及責任十一、保險十二、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十三、爭議處理十四、附則附件:工程採購契約範本3採購契約一、課程介紹本項課程旨在說明訂定政府採購契約時應注意之事項,並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第1項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作為課程主軸,及以工程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補充說明。二、總則2.1訂定依據及目的(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相關參考資料:營造業法第27條規定「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1.契約之當事人。2.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3.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4.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5.契約變更之處理。6.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7.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8.驗收及保固之規定。9.工程品管之規定。10.違約之損害賠償。11.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第1項)。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2項)」。2.2契約得載明之事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點)2.2.1說明有關契約雙方應履行之權利義務事項,宜於契約中明訂。涉及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注意營造業法第27條之規定。2.2.2相關參考資料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1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2項)」。2.3契約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點)2.3.1說明明定契約所包括之文件範圍及契約文件之呈現方式。契約文件除以一般認知之文字外,並得以其他方式呈現。2.3.2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1款。42.4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採購契約要項第4點)2.4.1說明例如流標或廢標後,機關僅修正契約樣稿之限期完工日期,但投標須知內容並未修正,致完工期限規定不一致之情形,如無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爭議即無法避免。但機關仍應詳實檢查招標文件內容,以避免爭議。2.4.2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3款。2.5契約文字(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5款。2.6度量衡單位(採購契約要項第6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6款。2.7契約簽署(採購契約要項第7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7款。三、履約管理3.1分包廠商(採購契約要項第8點)3.1.1說明明定機關對於廠商之分包得予審查,及廠商對於分包之部分仍應負契約責任。依本法第67條之規定,雖然廠商得分包予其他廠商,但機關仍得依本法第65條、施行細則第87條及第89條,規定廠商應自行履約之部分,或限制分包廠商之資格。惟對於分包廠商資格之限制,仍應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之規定。3.1.2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5款至第17款。2.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53.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14條:「承裝業不得將經辦工程轉包及轉託無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業者承辦,分包部分並不得超過工程總價百分之六十」。3.2許可文件之取得(採購契約要項第9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8款。3.3履約之協調配合(採購契約要項第10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6款、第23款。3.4財物之保全(採購契約要項第11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24款。2.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法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3.5廠商工安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12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20款。2.營造業法第37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第1項)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第2項)。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項)」。3.營造業法第38條:「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於承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4.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6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3.6保管責任(採購契約要項第13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7款(工程保管)、第8條(材料機具及設備)、第15條(驗收)第7款。2.民法第373條、第347條(同3.4之2)。3.7不適任人員之撤換(採購契約要項第14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款第3目。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第3項:「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3.8施工管理(採購契約要項第15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3款(工作安全與衛生)、第4款(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2.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3.建築法第68條(施工注意事項):「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施工期間之維護標準與責任,及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始得進行該部分工程(第1項)。前項損壞部分,應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第2項)」。73.9採購標的送達地點及時間(採購契約要項第16點)3.9.1說明送達地點及履約處所會影響廠商的履約執行方式、成本及進度,為避免爭議,應於契約中明定。例如,位於台北的學校辦理員工宿舍興建工程,但該標的係位於該校的南投實驗林區,如該校契約中未載明履約處所,將使廠商誤解而造成履約之爭議。3.9.2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條(履約標的及地點)。3.10包裝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17點)相關參考資料: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25款、第26款。3.11限期改善(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21款及第22款。2.民法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第1項)。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第2項)」。3.12相互通知之方式(採購契約要項第19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5款第3目。四、契約變更4.1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4.1.1說明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本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應由機關補償之。84.1.2相關參考資料1.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2.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1款至第3款。3.民法第546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4.2廠商要求變更契約(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4.2.1說明明定廠商得就契約規定之標的請求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之情形、應提出之資料及被採行之條件。4.2.2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會91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4.3契約所定事項無效之處理(採購契約要項第22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契約文件及效力)第8款、第9條(施工管理)第11款、第12款。2.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4.4契約之轉讓(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4.4.1說明明定契約轉讓之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原則。例外情形,譬如公司法第75條合併及本法第68條權利質權所造成之轉讓。4.4.2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7款。2.二公司合併前消滅公司所承攬機關契約之履約及保固事宜,工程會91年4月16日(91)工程企字第91013325號函說明二:「建議於合併前依公司法第73條規定,由擬消滅公司向尚有契約關係之各機關分別通知;合併後由存續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向9各機關分別通知。」3.民法第294條(債權之讓與性)「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第1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2項)」。4.5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6款。五、查驗及驗收5.1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相關參考資料: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第2款。2.工程會88年10月2日(88)工程企字第8814520號函說明二:「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5點:『工程及財物採購契約,應訂明採購標的之查驗或驗收程序及期限』,故工程竣工後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93條規定先行辦理初驗』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逕行正式驗收』,應按契約規定辦理。惟若契約未明確規定者,可由主辦機關視工程之特性或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5.2履約之查驗(採購契約要項第26點)5.2.1說明本法第70條第1項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已明定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及廠商應執行品質管理等之責任。5.2.2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3款、第4款及第11條(工程品管)。5.3查驗作業方式及費用(採購契約要項第27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第8款、第15條(驗收)第4款至第6款。105.4機關設備或材料之檢查及保管(採購契約要項第28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第9款。5.5查驗或驗收前之測試(採購契約要項第29點)相關參考資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第3款。六、契約價金6.1契約價金之記載(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6.1.1說明工程會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修正頒行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已明定「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