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欠缴纠纷答辩状答辩人与原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相关法律及事实答辩如下:一、原告未能证明已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全部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因此,原告请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原告在起诉时向贵院提交的材料中,只有答辩人在当初接房时被胁迫(不签字就不给钥匙)签署的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没有提交原告已完全履行该协议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应该是首先要履行好服务而收费,而不是因为签订了合同而收费。二、原告枉顾事实和诚信原则,非但违约在先,而且长期敷衍、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对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原告的违约责任、原告违约期间对答辩人的物业费减免、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653元,事实上答辩人最后一次物业费交纳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有收据为证),在此之前因答辩人一直房屋空置未入住,经与原告多次协商一致,答应被告免除2014年6月30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用(当时收据上标注的是未交,要求写免交,开单人说没事这样就行了)。但原告明显枉顾事实和诚信原则,不但入住前减免的要收,已经收过的还要重复收,请问这又是何依据?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有关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规定,“(物业公司)提前将装饰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服务手册》第二章“***”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规定:物业服务中心每天将不定时对装修户进行检查,监督装修情况,对违规操作现象,轻者现场给予纠正,重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除或没收工具或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告并未真正履行此项义务:答辩人楼下住户当初在做阳台封装时根本未留公共下水检查口,原告在答辩人楼下住户的整个装修期间从未做过检查和提醒工作,装修结束也未履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监管验收职责,就直接退还保证金并终止协议,导致答辩人的阳台下水口通往公共管道部分堵塞至今无法有效疏通,入住数年来洗衣拖地只能用水桶搬来倒去,家人因此患上长期腰肌劳损,苦不堪言!期间曾多次主动找物业协调处理,不是让找这个就是让找那个,不是这个领导不在就是那个领导不在,要不就是楼下住户不同意,总之都是各种托辞。因为原告违约在先,且长期敷衍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各项正当权益:失眠焦虑、腰肌劳损、邻里失和以及后续的安全隐患等等。三、原告除违约之外,还涉嫌违法,侵害业主利益,涉嫌偷税漏税,请求据实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性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原告私自侵占本该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经营性收入,如停车位收益、广告收入(电梯间/楼道/小区出入口等)、租金收入(商店、母婴馆、投递柜等)等,并且没有向业主公布其收入的流向,原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权益,应扣除必要成本后冲抵物业费或转入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内,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另外业主缴纳物业费,原告只开收据拒绝开发票,已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嫌偷税漏税。综上所述,原告仅凭一纸《服务协议》,既未全部履行好服务,又枉顾事实失信违约,且所作所为在诸多方面还涉嫌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合约对等性原则,原告只有履行了合约中应尽的义务,才能要求原告履行付费。然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约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推定原告并没有履行合约义务。实际上,原告也确实没有履行好合约义务,除前面所述之外,另外小区管理也十分混乱,如摆摊设点、卫生脏乱差、公共门窗损坏无人维修等,答辩人自2017年停交物业费,一切源头皆因原告违约在前,失信于后,长期敷衍、不作为所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201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