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清理规范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2012-10-22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根据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要求,为强化员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实现减人增效,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集中开展清理规范劳动用工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总体部署,依法清理规范劳动用工,强化员工队伍管理。对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离岗人员予以清退,对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非在册人员全部退回。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总量,非在册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续约率不得超过80%;规范劳务分包队伍使用;限制非全日制用工使用范围;杜绝使用其他非在册用工。建立有效员工补充机制,分期替代非在册用工,分期补充岗位缺员,逐步实现劳动组织规范化,人员结构合理化,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二、清理规范范围(一)离岗人员。指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待岗、长伤、长病、长学、长旷、自谋职业、国外定居、在册挂名、“两不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等人员。1.待岗人员:指转岗培训人员和因企业破产、关闭或停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长伤人员:指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未重新上岗人员。3.长病人员: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未重新上岗人员。4.长学人员:指脱离原工作岗位接受专业培训或学历教育1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5.长旷人员:指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人员。6.自谋职业人员:指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在一定时期自谋职业,并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的人员。7.国外定居人员:指在他国居住并取得长期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8.在册挂名人员:指由单位统计在册,但因考研、升学等原因实际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挂靠人员。9.“两不找”人员:指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不给职工安排工作、职工不领取报酬的人员。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指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但仍和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11.被劳动教养人员:指被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的人员。(二)非在册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和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1.劳务派遣人员:指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2.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3.其他非在册用工:指单位自主招聘的内部合同工、返聘人员、临时工、家属工等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三)劳务分包人员。指用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队伍将其承包工程(任务)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自主招聘的人员。(四)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三、清理规范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规范劳动用工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方案、清理名单公示、清理规范、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一)调查摸底(2012年10月1日-10月15日)。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进行调查,摸清人员基本情况,为制定清理方案提供依据。各专业公司将所属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汇总报集团公司。(二)制定清理方案(2012年10月16日-11月10日)。各基层单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单位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进行分析,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措施。清理规范方案要具体落实到每一类人员、每一岗位。专业公司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指导,确保清理规范方案可操作、可实施。(三)清理名单公示(2012年11月11日-11月20日)。各单位对拟清理离岗人员、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537-5382648。(四)清理规范(2012年11月21日-12月10日)。各基层单位按照清理规范方案,对照离岗人员、非在册人员、劳务分包人员和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名单进行逐一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业公司要对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所属单位清理结果汇总报集团公司。(五)检查验收(2012年12月11日-12月20日)。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专业公司对所属单位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四、清理规范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兖矿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稳步有序、分类分项逐步进行清理规范。(一)离岗人员1.待岗人员。凡是有待岗人员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待岗人员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技能素质和转岗再就业能力。单位要为待岗人员积极创造上岗条件,提供再就业岗位。待岗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转岗培训或两次不服从安排上岗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长伤人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执行。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执行相关待遇。3.长病人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医疗期满后,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4.长学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高考,考入各类专业院校脱产学习的,保留劳动关系,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运行管理办法》(兖矿集团人资发〔2011〕563号)执行。未经单位同意,自费考入普通统招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或自费出国学习的,依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长旷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6.自谋职业人员。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清理停薪留职在册挂名两不找人员的意见》(兖矿集团人资发〔2008〕630号),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7.国外定居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在册挂名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9.“两不找”人员。由单位通知本人返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接到通知15天不返回原单位报到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和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包括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解除劳动合同。(二)非在册人员1.劳务派遣人员(1)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超定员的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缺员可通过富余人员转岗培训、专业公司内部人力资源协同解决。现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按照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分步分期规范清退。(2)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对劳动技能低下、达不到岗位要求、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要及时清退,每年逐步减少用工数量。(3)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8年;服务性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年龄超过35周岁、生产岗位超过40周岁的,一般不准使用,予以清退。(4)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事先制订用工计划,标明使用的原因及工作内容、使用人数、使用期限、劳务费标准等有关内容,经专业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5)用工单位须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执业资格,重点审查法人资质、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一律予以清退。2.非全日制用工。各单位严格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用工计划严格按照需求报专业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全部清退。3.其他非在册用工。除省外开发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用人计划自主招用的部分用工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使用私自招聘的内部合同工、返聘人员、临时工、家属工等形式的其他非在册人员。对现自主招用的内部合同工要强化劳动合同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一律终止劳动合同。对确需返聘的处级及以上退休人员、处级调研员以及其他特殊专业人才,需经集团公司批准。(三)劳务分包人员1.规范劳务分包人员使用,超定员的单位原则上不准使用,单位使用劳务分包人员,必须事先制订劳务作业内容,标明使用的原因、使用人数、使用期限、劳务费标准等,经专业公司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2.用工单位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用工单位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依法约定安全、用工责任,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四)各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1.各级机关不准存在借用人员。现借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一律清退。各级机关要按照“谁同意借用、谁负责清理”的原则,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借用人员全部退回原单位。逾期不退回的,由原单位停发工资,并对借用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2.在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人员(1)长期旷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找人替班或以请事假、病假为由,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调查核实,给予诫勉谈话,由本人做出去留意向选择。愿意返回原单位上班的,由单位安排工作;愿意自谋职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五、组织领导在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集团公司成立清理规范劳动用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工会、人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关系,监督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考评等工作。党委组织部、人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劳动用工的清理规范工作。各专业公司、各基层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专业公司、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各专业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分阶段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考核与奖惩清理规范工作作为集团公司“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十大清理十大提升”活动考核。同时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人力资源评先树优挂钩,年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取消该单位年度人力资源评先树优资格。对劳务费用支付不规范、劳务费超支的,按超支金额的5%扣罚单位经营管理者绩效薪金。集团公司负责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直属机构进行考核;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七、管理规定(一)建立非在册用工报表制度。非在册用工纳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对批准使用的非在册用工基本信息动态维护、动态管理,按月编制报送非在册用工人员与劳务费用统计报表。(二)严格非在册用工审核程序。根据定员和生产需要,确需